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福建省平潭县:企业法人被悄然变更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29 现代文明画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 一周年之际,福建省平潭县却发生了一起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变更,而作为该企业原法人代表却毫不知情的怪事,

  -本刊记者涂文进摄影报道

  2005年6月14日,忙碌了一整天的翁祖艳却得到了一个让他备感意外的消息。他的朋友告诉他:“你房地产公 司的法人代表被人变更了。”这句话如平地惊雷,翁祖艳立即放下酒杯直奔电脑房,通过上网查询后,他惊呆了,自己掌控7 5%股权并担任法人代表的平潭县二建房地产公司果然发生了重大变更——法人代表由自己变成了林文兰!翁祖艳当即拨通了 平潭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科郑克云科长家中的电话。郑克云告诉他,这是事实,但工商局是依法变更的。那么平潭县二建房地产 公司为什么要变更法人代表?林文兰又是何许人?平潭县工商局作为行政职能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接到线报的同行对此展 开了采访调查。

  房产尚待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悄然易主

  2005年6月21日,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原平潭二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翁祖艳向记者大倒苦水,他条 理清晰地按照时间顺序向记者讲述了他入主平潭二建房地产公司,一直到近日法人代表被悄然变更的全部过程。

  1997年,平潭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其下属企业平潭县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联合开发分别位于平潭万宝城东 区和西区的100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中平潭二建公司占有其中75%的股份,二建房地产公司占有25%的股 份。

  2002年4月,上述两公司因缺乏后续开发资金,二建公司的林福孙经理和二建房地产公司的林文兰经理便开始四 处寻找投资合作伙伴,并力邀当地人翁祖艳加盟。由于翁看好该地块的升值潜力,遂与上述两公司签定了协议,以750万元 的价格收购了二建公司在该项目中的75%股权份额,其余25%股权仍属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为了得到翁祖艳的信任 ,二建公司还主动提出要在收到100万元投资款后将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翁祖艳。

  2003年8月至10月,平潭县二建公司林福孙总经理和二建房地产公司原法人代表林文兰,以办理该开发项目1 00亩的土地确权证为借口,分两次从翁祖艳手中借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林木采伐许可证 、省林业厅林地补办手续的批复、林地使用许可证件。

  半年多后的2004年6月,翁祖艳看到土地确权证仍未办妥,而暂借出去的各种证件却迟迟未见归还,于是他多次 向林福孙和林文兰追讨证件,但林福孙和林文兰采取了回避或以手续尚在办理为由百般推托。

  2004年9月,翁祖艳经多方了解,得知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法人代表林文兰涉及多项经济问题和债务诉讼纠纷 ,便开始怀疑其二人借走各种证照的真实动机。于是,翁祖艳于2004年9月6日以面递和寄挂号信的形式向平潭县工商管 理局做出严正声明,声明内容为:“本人作为平潭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万宝城项目的投资者,经工商部门批准已成为平潭二建 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未经本人亲笔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变更法人代表。”

  2004年10月,翁祖艳从其他地产界朋友口中得知,平潭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加收土地增值费 ,而翁却始终未能与借走证照的林福孙和林文兰联系上。为了使项目开发能顺利进行,翁以发电报的形式通知二建公司和二建 房地产公司,告知二者“如须(需)本人履行合同义务,请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然而翁祖艳却一直未见对方回话。

  2005年6月8日,在翁祖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平潭县建设局、平潭二建公司、平潭二建房地产公司三家单位在 同一日内做出免除翁祖艳二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任命原法人代表林文兰为法人代表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递交平潭 县工商局申请变更法人代表。

  两天后的6月10日,平潭县工商局同样在翁祖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核准了变更申请,并于当日向平潭县二建房地 产公司核发了以林文兰为法人代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月15日,翁祖艳知道自己的法人代表资格被悄然变更后立即找到了平潭县工商局,书面要求工商部门查清事实, 撤销变更许可,恢复其法人代表资格。并拿出多项证据举报林文兰存在巨额个人负债的情况,根本不具备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的 法定条件。但工商局却拒不受理,并多次告知翁祖艳,他们是依法办事的,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复议或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防止公司在变更法人代表后,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会发生意外,翁祖艳只好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 先向媒体投诉并求助。

  专家认同律师观点平潭县工商局系违法行政

  为了更深入更透彻地了解此事,记者采访了翁祖艳的法律顾问——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以及多位法律专家 。

  陈律师告诉记者,从他查阅的资料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平潭县工商局做出此项行政许可决定,至少存在三点严重失 职和违法行政的情形。

  首先,在变更法人代表这一行政许可行为之前,对变更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没有尽到审查核实的义务,便匆匆地 做出许可决定显然存在严重的失职。根据现行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 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而事实上陈律师 以翁祖艳的代理人的身份从平潭县工商局复印出来的材料表明,并没有发现上述法规中规定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倒是 有一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而《注册书》和《申请书》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依据的法规文件不同,《注册书》是依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字(1991)第10号”文件的规定,该规定内容如下:“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时,由于 法定代表人本身的原因,不能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凭据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署的变更登记注 册书及有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但重要的是,该文件在2004年随着国家《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已被国家工商局废止了 。《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才是现行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的,平潭县工商局作为企业登记机关,连这一最基本的部门规范都没有 履行审查的义务,这是审查核实严重失职之一。

  同时,陈律师在对方申请变更法人代表所提交的一份关于免除翁祖艳法人代表资格和聘任林文兰为法人代表的《平潭 县二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职代会决议书》中也发现平潭县工商局存在严重失查问题。二建房地产公司在职员工仅有12名,按国 家有关法规的规定,100人以下的企业是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这点平潭县工商局作为企业管理机关是不可能不知道 的。还有,在这份有11人签名的极其重要的任免文件中,恰恰只少了公司的法人代表翁祖艳的名字,平潭县工商局居然视而 不见,是为其在做出变更许可决定前审查不清而严重失职之二。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应由申请人提交 的文件当中,根本就没有需要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而事实上陈律师在复印出的材料中却发现了平潭 县二建公司的申请书和平潭建设局的批复文件,并且都是在2005年6月8日这一日签发的,即当日由二建房产公司向行政 主管部门二建公司申请,二建公司同日向工商局和建设局申请,平潭县建设局又同日批复并于同日送达县工商局作为主要的申 请变更文件装进了变更登记的档案中。这是平潭县工商局在做出变更许可决定前,在审查核实材料过程中严重失职之三。

  其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机关不 予核准登记;<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陈律师稍作调查便发现,林文兰仅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个人负债 金额就高达1000万元以上。而平潭县工商局根本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就匆匆地为其办理了整套变更登记手续,这种行政行为 明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行的法规相悖。

  第三,根据国家《行政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 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厉害关系人。申请人、厉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厉害关系 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厉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 、厉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十日内组织听证。”翁祖艳早在2004年就已 经书面告知平潭县工商局,“未经本人亲笔签署的变更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变更法人代表。”然而,平潭县工商局在 明知该变更许可会直接涉及翁祖艳的重大利益却没有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便匆匆做出了核准变更的行政许可,该行为显然属 于严重违法的行政行为。

  为了证明陈律师所持观点和对法律法规认知的真实性,记者还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他们一致认同陈律师的观点。

  平潭县工商局执迷不悟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于今年6月27日和6月30日两度前往平潭县进行采访调查。

  6月27日,记者第一次来到平潭,平潭县工商局几位主要领导和注册登记科的科长均不在。

  6月30日,记者再次来到平潭县工商局,接受记者采访的是该局分管注册登记的曾台曦副局长和注册登记科的郑克 云科长。

  采访是在郑克云科长介绍他们是如何依法办理这项变更登记许可的过程中开始的,其中多次强调他们没有任何欠妥当 的地方,并多次声明他们的做法得到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以下是记者采访的全过程。

  记者:“为什么这次申请人在申请变更法人代表时提交的是《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书》而不是《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按法律规定应该是提交《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郑科长:“我们认为《登记注册书》和《登记申请书》是一样的。”

  记者:“在申请人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免新旧法人代表决议书中,记者看到有11名职工的签名,而据我们了 解这家房地产公司连法人代表翁祖艳在内才12名职工,根据相关规定是不可能有职工代表大会的。而且为什么在签名当中独 缺原法定代表人翁祖艳呢?”

  郑科长:“我们对他提交的材料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必须由提交人来保证。”

  记者:“该企业法人代表翁祖艳在2004年就以书面形式向你局做出声明,‘未经本人亲笔签字的有关变更登记文 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变更法人代表’,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份声明的呢?”

  郑科长:“我们从来就没有收到这份声明,也不知道这项变更申请会涉及他人的重大利益。在我们的档案记录中,这 家房地产公司一直都是集体企业,也没有看到有翁祖艳入股的文件。”

  记者:“在翁祖艳给我们提供的投诉材料中,有一份平潭邮政局提供的查询邮件回单,该回单明确写明该邮件已于2 004年11月2日妥收,并盖有县工商局收发专用章,而且是分别寄给了局长、曾副局长、科长您和副科长,你们一份都没 收到吗?”

  郑科长:“反正我是没有看到。”

  记者:“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负债数额较大,且尚未清偿的,不得提任法定代表人。而据记者从有关法院判决书中发 现申请人林文兰的个人负债额已多达1000万元以上,你们在为其核准登记法定代表人时没有对此进行调查吗?”

  郑科长:“那不是我们的调查范围,除非有人举报,我们只对他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最后记者问他:“从律师复印出来的整个申请材料和核准登记材料来看,记者均未看到申请人林文兰有委托他人代领 变更法人代表后的营业执照,而领营业执照的签名却明显不是林文兰本人的签名,你们是如何把营业执照发给林文兰的呢?” 郑科长说他没有注意到这点。

  最后,该局的曾台曦副局长对此事作出两点结论:“一、我们认为我们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根本无需听证,因为在 我们的档案中没有看到翁祖艳入股的文件,房地产公司一直都是集体企业。二、如果说翁祖艳觉得我们的行政行为有错,可以 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尊重上级部门的决定或法院的判决。”

  林文兰法人代表资格令人质疑

  记者在平潭县二建公司的一间办公室里,采访了刚获准登记注册的二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林文兰。

  记者:“您是出于什么目的而申请变更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的?”

  林文兰:“没有什么目的,是公司工作的需要,翁祖艳只是我们聘请的法人代表,我们公司已经变更了好几次法人代 表,这很正常。”

  记者:“你们公司与翁祖艳之间不是签订了一份《投资收购万宝城项目(东区)产权合同》,其中约定由翁祖艳出资 750万元收购该项目75%的股权,而且公司在收到翁100万元首期合同款时不是依约将法人代表变更为翁祖艳了吗?”

  林文兰:“我们根本就没有跟他订什么合同。”

  记者随即向林文兰出示了该协议的复印件。

  林文兰:“2002年,我们确实跟他订了一份协议,但那是一份无效合同。”

  记者:“既然您认为这是无效合同,那为什么要同他签订这么一份您已经认定无效的合同呢?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的嫌 疑?”

  林文兰:“我并没有说那是无效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那要等法院来判决!”

  记者:“据我们了解,您在法院涉诉并已处于强制执行的个人债务就有1000余万元,这是事实吗?”

  林文兰:“做生意的人负点个人债务是很正常的,我只有30万元还没有清偿,另外的900万元法院已经将我在二 建房地产公司万宝城项目中占有的49%股数抵押给了债权人算是已经清偿完了。”

  事实是,林文兰所提到的30万元债务从1995年7月4日起算到现在整整10年的利息,从法院出具的《支付令 》上提到以每月2.5%的利息计算,至今已高达100多万元。更何况,林文兰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 议的900多万元的债务,并没有清偿到位。由于他在法院调解协议书上提到要将自己在房地产公司万宝城项目(东区)所占 有的49%股权与他在同翁祖艳签订协议时,明确具明其任法人代表的房地产公司仅占有25%的股权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法 院至今仍然理不清头绪。

  记者:“你们在同翁祖艳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二建房地产公司占有万宝城项目的25%股权,而二建公司占有75 %股权,并由翁祖艳出资收购了二建公司75%的股权,为什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却变成为您个人就 占有49%的股权份额呢?”

  林文兰:“这其中的一些关系跟你们说不清楚,25%和49%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作为万宝城项目的股权受让者翁祖艳对此一无所知,也不知道林文兰2003年2月24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 其债权人达成了这么一份《民事调解书》。

  记者的采访无法再继续,最后问道:“平潭县二建房产公司共有多少名职工,是否设职工代表大会?”林文兰:“有 12名职工,有职工代表大会。”采访结束后,林文兰似乎还有意让记者转告翁祖艳:“我们准备以200万元的返还金额与 翁祖艳终止合同。”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