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推出管理办法草案 九种张贴标语行为被禁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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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6:0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孟环 贾中山) 标语宣传品不得含商业宣传内容,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从昨天开始至9月15日,市法制办就《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标语最多可挂一个月
该草案中规定,标语宣传品不得含有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宣传内容,设置的标语宣传品应当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景观相谐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国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等活动,可以在除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地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二环路沿线、高速公路以外的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其他活动不得在任何路灯杆、电讯杆、电力杆等设施上设置标语宣传品。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的体育赛事,可在封闭路段内设置展板式的标语宣传品。标语宣传品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针对部分过期标语宣传品还存留在街面上的情况,草案也规定了相应条款,在国家规定节日期间设置庆祝节日的标语宣传品的,春节期间可在节前3日开始设置,元宵节后1日内清除;其他节日,可在节前1日开始设置,节后1日内清除。标语宣传品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的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标语宣传品出现破旧不整或者不安全情况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维修。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撤除。 乱贴标语最高罚一万 如果不按照许可的要求设置标语宣传品,对设置的标语宣传品维护管理不当,到期不及时撤除的,或者擅自设置标语宣传品的;标语宣传品含有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宣传内容的,可能被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00至1000元或1000至10000元的罚款。 据市政府法制办三处处长张岩介绍,《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主要是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设置的,和《行政许可法》并不违背。《办法》实施后,1990年8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贴标语九种行为被禁止 草案禁止下列九种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的;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附着于立交桥、铁路桥、人行过街天桥等各类桥梁以及交通护栏等交通设施上的;利用交通工具的;利用各种飞行器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标语宣传品的;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范围的;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妨碍司机和行人安全视距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