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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的诉权被谁拦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6:08 时代信报

  一件普通的工伤赔偿案,分别给出了三份不同的鉴定报告;

  一份劳动仲裁“决定书”,能否替代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意外发生左手残缺

  2004年2月29日那一天,对28岁的打工仔罗江路来说,几乎是人生的尽头。

  就在那晚,他的左手被卷进了冲压机里,瞬间失去了3根手指。

  掐指算算,罗江路到重庆市大林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林公司)上班只有30多天,2004年1月,他从 万盛区南桐镇老家出来进了城,经人介绍后进了这家公司当冲压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上了班。过去,罗江路当过油漆工, 可从没有做过机械工作,在进厂后,“师父”带了半天,简单传授了一些技能,之后便让他开始“独立操作”。“工作就是把 钢条放在机器上切断,或者切割成指定的形状。”罗江路说,工作时他和其他工友一样都是徒手操作,没有其它辅助工具。

  悲剧发生在30多天后。2004年2月29日,罗江路上晚班,当晚8点过,他习惯性地用左手去取机器上的钢条 ,突然,左手被一股力量往下一拽,整只手被卷了进去。一刹那血流汩汩,罗江路一下就懵了。工友已经用绳子快速扎住了他 的左手手腕。之后,罗江路又被送到红楼医院、西南医院救治,遗憾的是他的左手仍然没有保全,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 指掌指关节缺失,拇指功能不全,经鉴定为左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三份不同的鉴定

  罗江路是家中独子,母亲已经去世10年,他和66岁的老父亲相依为命。意外发生之前的许多年里,罗江路都是农 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要么赶回家帮忙,要么寄钱回家请人帮忙。但是,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罗江路失去了左手,也失去了赖以 为生的工作,今后的路该怎么走?

  2004年7月16日,罗江路向高新区劳动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16日,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认定罗江路属于 因工受伤。

  2004年9月22日,高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专家组对罗江路因工受伤进行了鉴定,并诊断为左手毁损伤 ,专家评议后认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

  罗江路对鉴定不服,又申请再次鉴定。同年11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得出最终结论:伤残等级为六级,无护理程度 依赖。

  根据这一份鉴定结论通知书,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处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当天,罗江路带着车 票、账单等“依据”来到仲裁委,希望能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至少让我能暂时维持生活。”罗江路说。

  今年3月17日,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大林公司一次性支付罗江路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交通费 等共计89992元。

  虽然近9万元的补偿并不能代替失去左手的痛苦,但是这些用痛苦换来的钱多少能给一贫如洗的家庭带来一点安慰。

  然而事情远没有事先预想的那么顺利,罗江路并没有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拿到大林公司的赔偿金。

  2005年4月,另一份同样来自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发到了罗江路手中。通知书中称,撤消市劳动 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11月12日作出的工伤等级为六级的鉴定结果,并补发另一份鉴定通知书。这份编号为渝劳再鉴字 (2005)150号的鉴定通知书的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七级。

  兜兜转转,从伤残七级到六级,又回到七级,从起点波折了一圈后又回到起点。罗江路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更令他 没想到的是,随后,一份仲裁决定书又紧随而至。

  “虽然我没什么文化,但还是看得出这份仲裁‘决定书’跟前面发的仲裁‘裁决书’不一样。”这份决定书中写到: “因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关于撤消渝劳再鉴字(2004)258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 通知书的通知》和渝劳再鉴字(2005)150号《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改变原伤残六级为七 级,致使部分内容和数据与新鉴定的等级不符。”这样,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份决定书再次作出裁决,由大林公司一 次性支付给罗江路34100元。

  读不懂的仲裁决定书

  拿到这样一份仲裁决定书,原本鉴定的伤残等级由六级降为七级,赔偿金由89992元缩水至34100元,罗江 路有点懵了。

  他找到镇上的法律工作者王开洋,请他帮忙看看这份决定书究竟是怎么回事。王开洋仔仔细细地看了一遍,又和之前 的仲裁裁决书做了比对,最后还是无奈地摇头:“是有点不一样,但究竟怎么回事不好说,我也不是很懂这方面的法律,你到 市里找找律师看看。”

  一下子少了5万多元的赔偿金,罗江路不服气,他找到朋友四处咨询,甚至向远在成都的表哥求助。表哥找到几位成 都的律师开了个小型“研讨会”,原原本本把事情经过交代一遍后,开始律师们都摇摇头,认为“不好办,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不如罗江路就认了吧。”后来,大家发现,“决定书”确与“裁决书”不同,劳动仲裁委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裁决书的内容 ,很有点“四不像”,仿佛是个“法律盲点”。最后,“研讨会”研讨还是没有出个结果,罗江路又找到了重庆市富国律师事 务所。

  原告代理律师当事人被剥夺诉权

  “我们研究后认为,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发出的仲裁决定书是有问题的,超越了决定书的权限范围。”富国律 师事务所田刚律师认为:“第一,在这份仲裁决定书里,没有告之罗江路所应当享有的诉权,也就是说没有我们在通常的仲裁 裁决书中看到的‘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内容,当罗江路找到我们的时候,已经是他 收到这份决定书的第15日的下午,如果这份决定书具有与裁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的话,它事实上等于让罗江路在完全不知情 的情况下,丧失了诉权;他因此而莫名其妙地失去了向法院起诉的机会。

  第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仲裁决定书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 印章,通过仲裁决定书,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 议案件。但是,罗江路收到的这份仲裁决定书除了宣布过去的裁决无效外,还做出了新的裁决,这明显是与办案规则不符的做 法。”田刚律师拿出相关条文一则一则进行说明,他这样打了个比方。“这就比方说一件案子,没有当事人出庭,法官自己断 案结案,显然有失公平,劳动争议案件同样对当事人有着决定一生的作用,怎么可以如此草率?”

  劳动仲裁委决定书有法律效力

  对于这样一份让罗江路尴尬又无措的仲裁决定书,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有怎样的说法?8月10日,信报记者采 访了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盛顺茂,他也是这起劳动争议案的仲裁员。

  对于罗江路的代理律师提出的诸多质疑,盛顺茂并不否认。他说,“因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取消了之前的鉴定结果, 作了第3次鉴定,我们就必须再做出仲裁。他们提出的问题我们研究过,没有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是我们工作中的失误,但决 定书盖有我们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这一点点失误,并不会影响仲裁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可是,按照办案规则,你们并没有再次开庭?”

  “罗江路的代理律师也向我们的上级单位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还要宣布之前的裁决书作废,是否要再次开庭, 还要请示市仲裁处的领导。而且,这有多大的错也说不上。”盛顺茂说,“不过,7月22日,罗江路已经到大林公司领了3 4600元赔偿金,对方给我们发来了罗江路签字的领条。既然他已经领了钱,我们就视为这件案子已经结案。”

  记者随后从罗江路处了解到,今年7月,他收到大林公司寄来的一封信,信上说让他到单位领赔偿金。因为自己此前 已经欠债2万元,罗江路再也拖不起时间,只好去大林公司领了2万元钱。不过,对于此,田刚律师认为,厂方对罗江路的赔 偿行为并没有不妥,因为仲裁决定书存在置疑,因此根据这份仲裁决定书内容而实施的赔偿就不能视作最终结论。“我们必须 考虑到农民工的现实困境,现在,罗江路已经做好了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准备,一旦决定书撤消后,该补的补,该退的 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万一认为,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程序存在明显问题。“不能说工作失误,就可以擅自作 出或者更改仲裁结果,关键是由谁来审批,谁来监督?规定必须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署名也就是这个目的,如果说这是一个 内部程序的话,那么,就必须再次开庭,重新仲裁。”

  8月12日上午,罗江路已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撤消仲裁决定书。目前,九 龙坡区人民法院已经接受诉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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