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江苏省对房地产“霸王条款”开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7:07 扬子晚报

  记者从昨日在镇江召开的全省格式合同条款监管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工商部门将加强各行业格式合同条款的监管,而房地产“霸王合同”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今后,开发商拟定的购房不平等条款,将被要求进行合理改动或删除。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则将通过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办法进行惩治。

  镇江市消费者董先生4年前买的一套房子,直到今年2月份才拿到入住通知书,当他准
备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该房既无综合验收报告,又无商品房初始登记证,而且凭空增加了6.07平方米的分摊面积。由于当年房产商在签合同时预先划掉了面积误差、公摊面积等相关条款,并自行规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董先生进退无路,只好于近日向工商部门投诉。

  类似董先生的遭遇,还发生在我省众多购房消费者身上。据了解,去年以来,我省工商部门房产投诉案件高达1200多起,位居高档商品投诉前列。出现如此高的投诉原因是,买卖合同条款本应由买卖双方协商后达成,但目前开发商却普遍采用单方面拟定的“霸王合同”,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将一些不平等条款强加给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今年年初,我省率先在镇江市进行购房格式合同监管,半年时间里,镇江市工商局对该市121家开发商使用的206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合同附件、房屋预售合同或认购书等,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了20多条对购房人不利、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比如,《合同》中“双方约定”、“双方同意”的内容,先由出卖人填写好,不给买受人留有“约定”或“同意”的机会;双方可以约定的条款都被出卖人事先印好内容或以“本处空白”处理;《合同》中“当×××发生差异或疑义时,按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中的方式选项,也已由出卖人事先填写好,不容买受人与其协商填写,剥夺了买受人的协商权利。

  条款的不平等不仅在《合同》双方权利不平等,还体现在《合同》双方义务不平等和《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平等。还有的条款合同含糊其辞,一旦合同双方产生纠纷难以认定责任。事实上,经工商部门调查,合同违约大多数发生在开发商身上。针对这些情况,镇江市工商部门已要求开发商就交付期限、逾期交房、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公共设置配套承诺等,主动制定合同违约处理细则,该市已有20家开发商正在起草违约处罚细则,即将向社会公示。

  省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谭阿宁表示,他们将在全省推广镇江市的做法,并在今年内对全省购房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做一次全面清理。工商部门还拟出台格式合同备案审查办法,希望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汪晓霞)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