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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温劳动保护办法出台 高温停工要发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0:59 南方都市报

  ●深圳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出台,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全天停工

  ●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要向露天作业员工发放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温费

  本报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将对高温室外作业者予以特别补贴,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要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高温保健费。昨日,深圳公布《深圳市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调研到出台仅用28天

  据了解,6月下旬以来,深圳连续出现高温天气,气象台不断挂出高温预警信号。因此,深圳市政府意识到,有必要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进行规定。此事也引起了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因此《办法》的调研、论证、起草、出台仅历经28天。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为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8摄氏度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时-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根据该条例,因高温天气停工期间,停工在一个月内的,工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室内高温作业员工也发保健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每年高温天气到来之前,对露天作业员工进行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露天作业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此外,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对露天作业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并不计入工资总额。对于经常在35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高温作业中暑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有关规定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高温中暑是职业病的一种,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从而减少了员工申请职业病认定的环节,有利于员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公布后,有关人士认为,虽然有一些制约条款,但刚性不强。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袁建通解释,由于按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处罚外,地方性政府文件和政府规章不能直接设定处罚条款。因此,《办法》依据劳动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约束用人单位。《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损害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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