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被指造假 律师状告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1:11 辽沈晚报

  认为当事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法庭开庭后尚未做出判决

  本报葫芦岛消息(驻葫芦岛记者冯玉兴)“当了几十年律师,打了半辈子官司,没想到现在竟要同自己的当事人对簿公堂。”昨日上午,面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葫芦岛市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主任邵英魁一脸苦笑。据悉,本案是葫芦岛市首例律师状告自己当事人侵犯名誉权案。

  刚过中年的刘女士是黑龙江林业兴城疗养院(以下简称疗养院)职工。1999年5月20日,刘女士与疗养院签订了承包疗养院所属门诊康复楼合同,合同中约定:承包期为3年,承包费第一年为7.5万元,以后每年增加1万元,在缴纳了第1年承包费后开始对外营业。2000年5月,疗养院要求刘女士缴纳第2年承包费,刘女士以疗养院停水半年、未将整个康复楼全部交其使用和楼顶漏雨等理由拒绝缴纳。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疗养院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合同。在诉讼期间,刘女士聘请邵英魁和锦州一律师同为代理人。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承包合同,刘女士按照实际使用日期交纳2000年度承包费(按年租金8.5万元计算)。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刘女士给付疗养院2000年度承包费4万元。刘女士仍然不服继续申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其申诉请求。据了解,在二审期间,邵英魁律师因为父亲病故委托本所其他律师代为出庭。

  然而刘女士认为自己的官司败诉,是邵英魁律师伪造证据、冒充当事人签名、从中“作梗”使然,于是开始向葫芦岛市司法局和相关部门投诉。经过调查,葫芦岛市司法局向相关部门出具了书面说明:刘女士投诉的情况与实际不符,邵英魁律师在诉讼代理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为维护自己的清白,邵英魁律师将自己的当事人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女士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在侵权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赔偿金5000元,其他费用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针对邵英魁的起诉,刘女士在答辩状说,邵英魁把本已开庭时交到法庭的证据又取回进行伪造,有的证据被隐藏,有的被销毁,并且冒充当事人签名。当时调查笔录上书写为油笔(当事人借邵的),可邵英魁把重要的笔录进行销毁,重新作假;不太重要的,用钢笔在原油笔上进行描写。还有些重要的证据被其隐藏起来,因此导致败诉。作为受害人有权用事实和证据向司法厅、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公开举报。刘女士同时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邵英魁在报纸上公开道歉;退回律师费及其他费用1万元;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

  7月20日,兴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相关笔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法庭当日没有做出判决。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