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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照片上挂历索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1:39 时代商报

  未经同意,种业公司就将自己的照片印到了企业的广告挂历上,用于广告宣传。为此,沈阳新民市法哈牛镇新安村农民黄兴永特意来到沈阳聘请了律师,要为自己的“肖像权”讨个说法,并向侵权的种业公司索赔10万元。

  昨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自己照片竟印到挂历上

  今年4月,40多岁的黄兴永在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发现,在推广站墙上贴着的2003年挂历上,竟然印有自己的照片。挂历是辽宁某种业有限公司印制的单幅挂历。挂历上赫然印着“**留老根”、“用留老根肥料”等红色广告大字,挂历上还印有3幅照片,其中间的一幅,就是黄兴永手持一大一小两种稻苗,站在自己水田前的照片,其意在宣传肥料的肥效。

  为肖像权索赔10万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2002年,黄兴永种了150亩水稻。在当地称得上是“种植大户”。经人介绍,黄兴永购买了2吨由辽宁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留老根”牌双微生物有机长效肥,肥施到田里后,肥效很好,水稻根粗叶壮,长势喜人。

  因黄兴永的购肥量大,7月末,种业公司来人了解情况,又是录像,又是拍照。然而,黄兴永却没想到,当年年底他的照片就被印上了种业公司的广告挂历上,而对方连一声招呼都没打。

  看到挂历后,黄兴永觉得自己被种业公司愚弄和欺骗了。因此,他来到沈阳决定要为“肖像权”讨个说法,并向侵权的种业公司提出了10万元的索赔要求。

  种业公司称其拍照是自愿的

  昨日下午,记者与该种业公司的陈宏(音)律师取得了联系,陈律师告诉记者,在当初拍照片的时候黄兴永是自愿的,并且企业还送给了他一张光盘,告诉他企业要将照片用做企业宣传。而且企业的宣传也使黄兴永获得了利益,企业不存在侵权行为。

  黄兴永的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梁守仁律师告诉记者,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种业公司的做法,明显侵犯了黄兴永的肖像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至于索赔数额,被侵害人可以根据企业广告带来的效益、营利情况、传播度和被侵害人的自然情况提出索赔,10万元的索赔数额应该说是合理的。梁守仁律师称,目前官司已经到了起诉阶段,对于索赔双方还在协商中。

  时代商报记者朱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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