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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监局局长更应向谁检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4:41 舜网-济南时报

  □孙立忠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建辉15日在安监总局召开的煤矿安全视频会议广东分会场上说,造成123人被困井下、生还希望渺茫的大兴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极坏影响。“面对无可挽回的矿工生命,我们心情十分沉痛。在此,我们向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深刻检讨。”(详见昨日本报A29版)

  对煤矿事故的复杂性和严重性认识不够,对基层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这是陈局长检讨的主要内容,是否“深刻”暂且不论,我觉得“丑中不足”的是,陈局长并没弄明白自己更应向谁作出深刻检讨。

  作为政府公务员,有对上负责的义务。但与此同时,更有对下负责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这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所赋予的,公务员不过是受雇用为公众服务的,必须对人民负责。而对上负责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对下负责。因此,只“向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作出深刻检讨”显然是不够的,陈局长更应首先向被困井下的和遇难的矿工以及他们的家属作深刻的检讨,向赋予其权力的广大人民作深刻的检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对自身权力来源的正确认知。但遗憾的是,通过陈局长的检讨,似乎看不出他有这样的认知。

  没有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大兴煤矿何以会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举国关注的焦点,对此,陈局长在检讨中透露,这是因为广东省安监局一方面担心完不成国家下达的工作进度,另一方面担心导致相当部分煤矿因无法到期领证而停产,从而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就采劝变通”的办法给煤矿企业颁发了。这样的解释无疑是让人吃惊的。

  作为安监部门,负有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的神圣职责,应该是最讲法律和程序的,因为不讲这些就可能意味着宝贵生命的失去,怎么能“法制观念淡薄,一味追求发证进度,忽视发证程序”呢?

  担心自己不发证会影响煤矿生产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发展观和稳定观?大兴煤矿是无证煤矿,本在严厉查处之列,责令其停产是题中应有之义,谈何影响其生产?难道因为自己的不作为发生了一百多人被困井下生还渺茫的矿难,经济就会发展了、社会就会稳定了?即便经济侥幸能得到发展,也不过是病态的、不顾矿工死活的发展,且通常是不能长久的。

  无论是法制观念淡雹忽视程序,还是不恰当的发展观、稳定观,这些的背后其实有共同的东西可循,那就是缺乏根深蒂固的对下负责的意识。因为这种意识的缺失,才导致了执法上的疲软,才让矿难频发。

  或许,对广东省安监局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已不应止于作检讨的层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有类似规定。当前,引咎辞职的主要还是那些发生重大事故地方的政府一把手,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不能上地方安监部门主要领导。

  “没尽到监管责任,对事故查处不严、整顿不力,对安全生产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陈局长还作了如上检讨。这些难道不算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难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难道不应有人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

  这样的问责是必要的,惟有制度变得刚性起来,才能让官员们产生对下负责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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