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法院规定法官不能审理家乡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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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4:4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记者 郭长秀 通讯员 苏凯 本报焦作讯 昨日,记者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避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老乡法官”对“老乡疑犯”进行照顾等不公平行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省率先实施了审案“避籍制度”,该制度规定:全市法院系统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自己籍贯地各类案件的审理。
据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案件质量,减少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审理本人籍贯所在地案件时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结合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法院于今年7月份制定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避籍的规定》,要求各业务庭遵照执行,为此在整个焦作法院系统还专门编制了审判人员籍贯登记表,以便立案庭在确定承办人时履行“避籍制度”。 据了解,籍贯具体划分为市县乡三个级别,在中院,细化到县(区)级别,基层法院细化到乡(办事处)级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