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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簿想改须先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8:23 每日新报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王月吴梅

  新报讯 【记者王月通讯员吴梅】《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中明确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并实行公开查询制度。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

  据房管部门介绍,房屋权属登记簿中记载的内容包括: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的坐落地点;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房屋他项权事项;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房屋权利登记日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权属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利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确有错误的,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没有错误的,应当做出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将需要更正的内容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房屋权利人。

  此外,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持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灭失声明,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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