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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起矿难不是责任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8:24 每日新报

  现行法律威慑力不足预防事故成本高于事后赔偿

  据新华社兴宁 8月 16日电广东兴宁大兴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16日已进入第10天,但被困矿工的生还希望越来越渺茫。去年以来全国特大矿难频发,动辄几十名甚至上百名矿工遇难。这些矿难有着鲜明的共性,可以说没有哪一起不是责任事故。在这些发生特大事故的煤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之类的标语随处可见,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
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都“落实”到哪里去了?

  矿主明知危险还要生产

  安监总局提供的初步调查显示,兴宁福胜煤矿“ 7·14”透水事故的前4天就发现井下水情异常,但煤矿经营管理者仍决定继续掘进;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发生前,也发现了漏水、出水征兆,但只是简单处理,仍然冒险作业。

  “一些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和业主、经营管理人员明知有危险,仍然一味追逐产量利润,要钱不要命,冒险组织生产。”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工程技术学院院长罗云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肇事者最多判7年,对矿主的量刑更轻,威慑力不足。原先死一个人只用赔三五万元,现在虽然提到20万元,但矿主还是付得起,预防事故的成本还是明显高于事后赔偿。“对矿主来说,走预防事故这条路,投入高,而发生事故去面对,不会倾家荡产,也不会枪毙,大不了一跑了之,他宁愿走这条路。”罗云这样概括这些矿主的心理。

  地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7月14日兴宁福胜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求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镇里还向大兴煤矿派了负责干部做联络员,但大兴煤矿仍非法生产,直至透水事故发生;8月2日发生瓦斯突出事故的河南禹州兴发煤矿,当地政府发出停产整顿通知,但矿主借停产维修之名行突击生产之实,地方政府派往该矿的两名专职安检员对违规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失察,27人遇难……

  安全监管的职责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得不到认真贯彻落实,雷声大雨点小。非法煤矿“关”而不停、明停暗采,一方面是矿主利欲熏心,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安监部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折中含糊,认为发了指令就完事,造成“停产整顿指令屡发、非法生产照旧”的怪现象。

  回头再看广东省安监局局长陈建辉为大兴煤矿事故所作的检讨:广东煤矿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事故,产生了麻痹思想;虽然要求大兴煤矿停产整顿,但没有及时跟进和深入基层指导,致使未得到真正落实;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把关不严,担心办不下证来影响当地经济,采取“变通”办法颁证,酿成大祸。

  在安监不扎实、执法不严格问题上,有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素质不够的原因,有地方政府所谓发展经济压倒一切的“考虑”,但腐败、官商勾结的现象的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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