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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院对被执行人实施边控 欠债不还不得出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8:43 大众网

  本报日照讯 8月15日,日照中院对被执行人日照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实施边控措施,限制其出境三个月。这是该院首次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采取边控强制措施。

  日照市某银行与日照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服装厂因银行承兑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后,日照中院判决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日照市某银行承
兑汇票垫付款300万元及利息,某服装厂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日照中院于200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日照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某服装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05年7月27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日照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已办理出境护照,随时都有出境的可能,为使案件顺利执行,日照中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日照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某限制出境三个月,通过省公安厅通知全国各口岸对于某实施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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