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担保解难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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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8:4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8月16日讯(记者董震通讯员金威张宝华)夫妻双方离婚时有一套共有的楼房,但一方分得楼房后却不能马上给对方支付相应的折价补偿款,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采取补偿款设定债务担保的方式,解决了当事人在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的争端。 此案的夫妻双方是200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的,同年10月9日在日照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在性格、脾气方面存在差异,原告于今年5月份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在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并约定共同所有的楼房一套归被告所有,但原告对被告给付楼房折价补偿款5万元提出质疑,担心被告在离婚后一走了之,不予兑现。经法院调解,被告的姐夫董某愿意为该笔补偿款提供担保,约定被告若不能按期付清欠款,担保人董某负连带偿还义务。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了这一担保行为,从而消除原告的后顾之忧。 : 在传统的离婚诉讼当中是不允许出现案外人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