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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值得警惕的一种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9: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法律自有法律的公正。如果我们过分纠缠于一个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问题,值得讨论的就不仅仅是案件本身,可能还有其它更多不容回避的问题

  最近,一个名叫余斌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受贿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据《中国青年报》8月9日报道,余斌曾任湖南临湘市纪委副书记、市教育局长、副市
长等职。今年7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余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依法追缴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非法所得。

  此案之所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中有这样一个情节:余斌本人始终辩称“自己不挥霍就不是贪官”,受贿所得用于扶贫等公务活动不构成犯罪,并自称是“借富济贫”。法院最终判定余斌受贿罪成立,但“考虑余斌收受的钱物中确有部分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捐献,其主观恶性相比收受贿赂后用于个人挥霍要小,对此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此,一时间赞同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认为余斌是“悲情人物”而同情怜惜者亦有之。“受贿所得用于公务能否算作受贿数额认定”成为此事争议焦点。

  法律自有法律的公正。如果我们过分纠缠于一个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都十分清楚的问题,值得讨论的就不仅仅是案件本身,可能还有其它更多不容回避的问题。司法终审判决固然可以终止一些无谓的争议,却无法终止我们对于余斌案件的深刻反思。这中间,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类似的看法究竟有多大的市场,它在怎样的程度上伤害着法治的价值?

  “我的这些做法,从形式上讲,的确是在受贿,但我没有自己占有,所以并不构成受贿罪。”而“这些钱在我手里支配,解决许多实际问题,比上交的效果好得多。我认为有些钱,交公是为小公,不交公是为大公”。从报道来看,类似的辩解还有不少,甚至认为自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说白了,在其眼里,受贿行为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钱都干了什么。

  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观点并不是孤立的。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常常借“集体利益”、“群众需要”、“地方发展”等理由,大行违法乱纪之实。比如,搞“执法创收”可以说成是基于促进地方部门和企业效益双赢的考虑;乱罚款、乱收费可以说成出于加强管理、偿还贷款的需要;搞“小金库”可以说成是改善单位职工福利待遇的渠道,等等。在一些人看来,只要捞的钱没有落入个人腰包,就不算什么,即便越点轨,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毫无疑问,群众需要那些“想干事的人”,需要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干部,迫切需要他们带领大家尽快改变本地区、本单位的面貌。基于这样一种强烈的愿望,许多时候群众甚至对某些“想干事”的领导干部的诸多缺点也给予了更多的宽容。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些领导干部就有了本钱,就可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想干事”当然很好,但必须在政策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任何因为“干事”就可以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认识和做法,对我们的事业都是极其有害的。法治社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违法的方式“借富济贫”。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干部做了一些事情,就可以宽容其违法行径,这是两码事。说到底,法律需要我们共同遵守,法律的权威需要我们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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