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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称可启动立法程序保护法官免遭侵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9:1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丁国锋) 8月13日至14日,“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会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参加会

  议的有五十多名专家学者和法官、检察官。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就法官权益保障召开的全国性研讨会。

  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仅今年上半年,江苏省法院系统就发生了八十多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事件,其中有16起为围攻法院事件。手拿法槌身披法袍的法官,为何屡遭严重的暴力侵害?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法官正常行使职权的保障何在?

  不服判决 刀砍法官

  徐娜,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邓文林,一离婚案件当事人,不服惠山法院对他的离婚财产分配。

  5月18日下午,两人之间原本心平气和的谈话,瞬息之间发生巨变。

  “你拿的是什么?”徐娜突然发现邓文林右臂腋下夹着的透明塑料公文袋内的东西形状像一把菜刀,便警惕地问道。

  “菜刀。”邓文林的声音中透着恶狠狠的味道。

  说着,他从沙发上跳起来,把装有菜刀的公文袋往桌子上一放,跑到门边插上门,然后回身抽出菜刀向徐娜砍去。

  “我就是要拿菜刀跟你说说清楚,”邓文林边砍边说,“我砍死你,我砍死你……”

  在闻讯赶来的法院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邓文林被制服了。后经法医鉴定,徐娜身上有7处刀伤,头部面部多处受伤,最长的达14厘米,其中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构成轻伤。

  在无锡市某看守所,邓文林接受了采访。一上来他就说:“徐庭长是个好人,真不该对她那样,我很后悔。”

  当被问及为什么要拿着菜刀到法院去行凶时,邓文林回答说:“法院的判决不公。我没有工作,把两间店面房全判给对方,断了我的生活来源,就等于判了我的死刑。我想拿刀吓一吓法官,让他们把判决改过来。我不能什么都让法院说了算。”

  民事案件法官 更容易被伤害

  “从目前侵害法官职业权益的各种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官在庭前谈话、财产保全、庭审前后、执行等各个环节均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甚至发生在日常生活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吴建国说。

  “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易成为被侵害对象。”通过大量的调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他分析,这是因为基层法院(包括派出法庭)负责审理大部分刑事、民事案件,直接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纠纷,而且基层法院限于财政紧张,安全防范设施不够健全,办案所需车辆、人员都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在突发性紧急事件面前,反应能力低下。

  “法官被侵害的地点很难预测”。陈卫东解释说,这是因为法官被侵害的地点既有法院审判区,也有办公区,既有法官家中,也有行凶人家中。法官活动区域虽然大致分为办公地点和居住场所,但由于针对法官的报复行为随时可能发生,法官被侵害的地点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不过从目前的几起法官被侵害事件来看,法院与法官居住场所是两个主要的案发地点。

  “这类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侵害事件的起因主要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赡养案件。”在民事家庭纠纷中,当事人的情绪往往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案件的解决牵涉到更多的感情纠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会更多地与当事人反复接触,适用调解措施,因此受到当事人非法伤害的可能性增大。相比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历来受到严格的羁押,出庭时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庭审之后一般又直接交付执行,因此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

  三大原因导致 伤害事件频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天鸿:伤害法官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法官地位的不尊重。一些案件尚在审理中,当事人就向当地党、政机关或人大告状,要求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其结果,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利受到了各个权力阶层的控制和干预,法官常常无辜地成为被攻击的对象。二是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则不被了解。例如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当事人亲历的客观事实与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一致,就必然导致案件败诉。于是法官成为发泄怨恨的对象。三是对法官的职业风险重视不够。法律并没有给法官特别的权利和保护,尽管对法官履行职务期间受干扰有一定的规定,如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但处罚手段大多采用教育、训诫,少数是罚款、拘留;对严重伤害法官的行为,处理程序又特别复杂,助长了一些人对法官伤害一般不会付出代价的心理。

  专家学者出谋划策 考虑启动立法程序

  陈卫东:通过对目前法官安全保障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落实与健全基层法院常规安全保障机制是预防、遏制法官被侵害事件的当务之急。可以考虑如下举措:第一,落实禁止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的审判纪律,落实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的法庭建设要求,健全法院安全检查设施,实施来访登记和旁听登记检查制度;第二,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与安全方面的职责,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三,在较高级别的法院中设置法官安全保护信息中心,负责接受法官对个人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提出的“报案”,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评估相关风险的普遍性,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

  另外还要通过改革,设置法官安全特别保障机制。针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特别是有组织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人员可以申请院长决定给予特别保护,特别保护方式既可以包括必要时由司法警察提供24小时保护和持续保护,也可以考虑为法官住所安装报警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应用法学研究所主任胡云腾:针对不断增多的伤害法官案件,最高法院已经拟定一个建议稿,我们可以考虑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量启动这个立法程序,建议稿名字叫“扰乱法庭罪的修正案”还是叫“藐视法庭罪”没有最后定,哪些行为能够纳入这个罪的范围中去,这是比较难的问题,因为现在有些人素质不高,骂两句或者在法庭上起哄就纳入犯罪也不恰当,应当有一个导致法庭不能将审判活动进行下去的后果,比如在法庭起哄,法官制止以后拒不听劝阻的,辱骂法官,对法官进行恶意攻击,严重损害法官名誉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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