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案件督导保障办案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9:20 检察日报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赋予了主诉(办)检察官较大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对其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制约?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赋予了主诉(办)检察官较大的职权,根据权力应受适度制约的现代法治精神,在实施过程中,应对其进行及时、合理、有效的监督制约,以保障主诉(办)检察官正确行使职权。2004年2月,崇安区检察院在无锡市9个基层院中首先设立
了督导组,让业务水平较高的检察官为案件督导员,对主诉(办)检察官办案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其公正行使职权。案件督导员积极参与重大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全年共发出《继续提供证据意见书》142份,《不捕补充侦查意见书》10份,对19件不捕案件进行了评估,确保了批捕、起诉案件的质量,案件督导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订立规程 按章运作

  案件督导员的任务是监督和指导主诉(办)检察官正确行使职权,其权能除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外,不受任何部门和人员干涉。案件督导员的监督职能一方面是业务监督,另一方面是进行办案纪律作风的监督。

  工作伊始即订立了相应的工作规程,严格保证督导工作按章运作。工作规程规定:对群众反映、领导交办的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不严、不公或定性、认定罪名、处理可能有错误的;判决无罪或定性、定罪有重大变化的;捕后不诉或者退回侦查机关另行处理的;立案后撤案的;撤回起诉后作其他处理的;复议、复核和刑事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决定提请抗诉上级院不支持抗诉,或者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缠诉案件等七大类案件均应进入监督、评估程序。对于进入监督、评估程序的案件,案件督导员可以调取案件卷宗全面审查,也可以调取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经检察长同意,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案件督导员还可以参与与案件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出席业务部门的讨论案件会议、个案协调和旁听开庭等。案件督导员还可以走访政法委以及侦查、审判、司法等相关政法机关,听取对本辖区检察机关办案质量、执法水平的建议和意见。

  同时,业务部门的主诉(办)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应将撤销案件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决定书,判决无罪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被法院改变定性、罪名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被公诉部门改变定性、罪名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判决书等七种法律文书,成文后5日内送案件督导员备案。此项制度的实施更有利于案件督导员随时掌握正在办理案件的进展程度和质量状况。

  监督让案件定性更准确

  为保证案件质量,案件督导员对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管理负有指导责任,虽不受理对案件定性、定罪及如何处理的请示,但案件督导员可及时参与对案件质量的分析和评估;对发现案件质量或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疑点、难点问题,事先可以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协商,共同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必要时还可向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报告。2004年,在案件督导员的参与下,该院在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移送的12件案件改变了定性,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3件3人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2004年6月,公诉科受理了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安机关认定:2004年4月25日20时55分,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与卜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致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驾车逃离现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承办人接案后,向案件督导员通报了此案。通过查看案发现场和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督导员与办案人员发现该案作为定罪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疑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整个事故过程中,转弯时车速很慢,仅有转弯车辆未避让直行车辆一项违章行为。二是被害人卜某既无驾驶证,轻便摩托车又未经年检,而在卜某前面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某能够及时避让刘某的车,且有现场证人反映案发时卜某的车速很快。这足以使人怀疑被害人卜某有无相应的驾驶技术,是否尽到注意路况义务或已经注意路况采取了刹车措施,但车速过快未能让车停下,或来不及刹车等。现有证据均不能排除上述疑点。督导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补充侦查。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撤销了这一案件。

  案件督导员除坚持每月对七类案件监督评估外,在每年两次的执法执纪检查中,对有关案件按比例进行抽查。2004年下半年,经与分管刑事案件的检察长协商后,案件督导员对5个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各抽查了2件所办案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同时检查10起案件所办理的质量情况,并在案件评估后,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了每位主诉检察官。同时,案件督导员每年两次走访公安、法院、司法等有关的政法机关,听取他们对该院办案质量、执法情况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平时,案件督导员随时关注本辖区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一旦案件移送检察环节,他就可以充分履行督导员的职责,确保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着案件督导机制的逐步完善,该院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进一步畅通,优化了执法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主诉(办)检察官既发挥了积极主动作用,又受到监督制约,工作责任心进一步增强,有利地推进了检察业务的开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

  作者:黄伟

  (来源:检察日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