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有章必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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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9:20 检察日报 | |||||||||
天津市检察机关从严格执法和保障人权的高度出发,着力解决不当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问题,做到依法严格审批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下简称“延押”)案件,扭转了以前审批“延押”案件“办手续”、“走过场”的局面,对促进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自2003年8月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当年下半年受理各类“延押”案件总数即比上半年下降了18.5%,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32.1%。截至目前,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对22件39人不符合“延押”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
“有报则批”表明把关不严 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天津市检察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力求做到侦查期间严格禁止超期羁押。在此基础上,又努力寻求强化侦查监督力度、杜绝超期羁押工作的有效途径。通过认真分析,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在批准延长案件羁押期限方面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主要是:“有报则批”,走过场的现象较为突出;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下简称“报延”)案件中罪行轻微案件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延长一次(以下简称“一延”)后,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延长(以下简称“二延”)、甚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再次延长(以下简称“再延”)的比例高,延长侦查羁押期间侦查工作进展不明显;“报延”案件不规范,随意性较强。有的侦查机关或部门不按规定期限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甚至已经超过规定的羁押期限才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理由不具体、不充分,报送案件审批材料不齐全等。 分析天津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上升的原因,该院发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把关不严是造成此类案件总体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检察机关“有报则批”,很有可能损害在押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通过调查分析,该院认识到,办理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是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一个薄弱环节,对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花大力气加以解决。 加强部门协调,合力遏制不当“报延、批延” 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天津市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严格审查规范办理“延押”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办理“延押”案件坚持阅卷审查,坚持程序审与实体审相结合,严格根据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认定是否符合延长羁押期限条件;要依法审查,不走过场,强化监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延长羁押条件的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完善和规范了“报延”案件手续及各类文书,统一了办理“延押”案件的统计方法。 为形成合力,从根本上解决不当“延押”问题,该院侦查监督部门邀请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办、刑事侦查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市海关缉私局等单位进行座谈,形成了《座谈纪要》,重申并明确了“报延”的条件、提请时限等。对不按规定期限提请的,检察机关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对多次不按规定期限提请的,应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超过侦查羁押期限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明确了提请“二延”和“再延”应说明延长羁押期间调查取证的进展情况;明确了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向检察机关备案的时限。 上述做法在源头上把严了“报延”关口,使天津市侦查机关或部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大幅减少,2004年提请“二延”的案件同2003年相比下降了45.9%;提请“再延”的案件同比下降了63.6%,有效地控制了“延押”案件上升的势头,既提高了侦查效率,又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报延”案件不符合条件的少了,不按规定时限“报延”的少了,报送材料也更加规范齐全了。 相应制度要完善 天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将该院制发的《关于严格审查规范办理“延押”案件的通知》及高检院的有关通知一并印发全市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构筑了一整套完善的办理“延押”案件的制度规范,主要内容是: (一)要求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及时了解批捕后侦查进度,对不符合延长羁押期限条件的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或部门及时移送起诉或改变强制措施。 (二)要求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坚持程序审与实体审相结合。纠正审理“延押”案件只重视审查程序,不重视审查报延的理由、证据等现象。 (三)制定和明确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五条标准:一是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案件以及不符合高检院对“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二是虽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其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而其他罪行一时难以查清的;三是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从犯在逃,但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实在押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可以分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影响定罪量刑,符合起诉条件的;四是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有争议,通过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案件;五是“一延”后侦查取证无明显进展,定罪证据仍然欠缺,或者捕后定罪的关键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 由于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上述内容对侦查机关提请“报延”和检察机关审批“延押”案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有了规定要落实 首先,明确要求实体与程序审查并重。如天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办理天津市公安局提请延长对阎某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侦查羁押期限的过程中,发现阎某主罪应为挪用公款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提请,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并案侦查。这样通过有效的实体审查,防止了不同部门办案容易出现漏罪的现象。 其次,明确要求办理“延押”案件考虑起诉因素。办案人员必须认真分析有关证据是否可在起诉阶段解决;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是否存在补查条件;证据欠缺是否影响量刑幅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有必要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如公安机关对任某、魏某等6人故意杀人、窝藏、私藏枪支一案以同案犯在逃、尚需查明全部案件事实为由提请“再延”,经查该案属涉枪杀人案件,同案犯在逃不影响对任某、魏某持枪杀人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不批准“再延”的决定,建议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该案经法院审理,任某被判处死刑,魏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四人也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及时有效地惩治了恶性刑事犯罪。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审查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严格、规范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也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此,一方面,从2003年8月以来,该院连续下发了三个关于严格依法审查“延押”案件的文件和通知,明确要求并重申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延押”案件的办理工作,坚决杜绝“押而不办”的现象,纠正和预防不当“延押”造成的变相超期羁押;另一方面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办理“延押”案件的指导力度,有效防止“延押”案件出现“有报则批”的反弹。 自开展严格规范办理“延押”案件工作以来,该院坚持每月统计全市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延押”案件的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全市“报延”案件做到数字清、情况明,督促全市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办理“延押”案件。对统计中发现的新动向、新问题以及不同阶段存在的不同问题,研究对策及时解决。与此同时,该院侦查监督部门以审查“延押”案件为重点进行追踪访查。2003年8月以来,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15件案件,已有8件经法院审理作出有罪判决,有4件法院正在审理中,2件公安机关已移送审查起诉,另有1件侦查部门已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上述成绩的取得,既坚定了该院侦查监督人员依法严格办理“延押”案件的信心,又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为今后更好地办理“延押”案件积累了经验。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田俭贞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