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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未听证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9:5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阮友直/实习生蔡祥荣

  本报讯开发商为了逼店家搬迁,运砂石将马尾环宇百货以及附近十几家店面门口堵住(本报4月16日、17日、19日曾做过报道)。据了解,这些被堵店面的房东是马尾区泽宏贸易商行,日前,该商行将福州市房管局、开发商———嘉盛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这起福州市首例因拆迁听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在马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

  补偿价格协商不成

  据商行诉称,该企业原名马尾香料厂,拥有马尾区君竹路47号的建筑面积为1712.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面积为213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02年,马尾区政府将58.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挂牌交易出让,原告的房屋也包括在内。开发区“嘉盛”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准备进行房地产开发。今年初,“嘉盛”与原告间就拆迁货币补偿价格协商不成,就向福州市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市房管局在未履行包括告知原告听证权在内的义务等程序的情况下,即颁发了拆迁许可证。为此,原告将福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庭审焦点

  发拆迁许可证前是否要听证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颁发拆迁许可证前是否要进行听证”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交锋。原告代理人拿出《行政许可法》称:该法第47条已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实际上,如果当初福州市房管局肯组织听证活动的话,当事人间的一些分歧就可能在协商中被解决了,决不能发展到如今对簿公堂。

  被告福州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则反驳称,虽然《行政许可法》中有指出“应当告知听证的权利”,但却无相应规定行政机关不这样做的法律责任。可见,这条规定不能成为认定房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无效的法律根据。同时,《行政许可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况要进行听证,法条规定不明确。此外,福州市目前房屋拆迁时基本未进行过听证活动,可见听证这一程序虽然法条上有,但实践中并不需要。

  对此,原告的代理人指出,《行政许可法》已经从2004年7月起正式生效实施,这就意味着此后发生的行政许可行为应该严格按该法实施。实践中未遵守拆迁颁证前听证的做法,是实践有问题,并不能据此否认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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