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价格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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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9:56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近日,经江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物价局新近推出的《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全省物价部门要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建立“环境资源”体系、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积极制订价格政策、完善价格体系、落实价格机制。 在这一“意见”中,江苏省物价局要求全省物价部门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可持续
江苏省物价局明确提出,建立有利于构建节约型社会的价格机制目标。包括推进以节能为导向的能源价格改革、运用差别价费政策促进土地集约使用等。江苏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地要不断创新依靠价格体系支持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措施,制订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以确保各项价费政策落到实处。 为此,这一“意见”确立了积极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的目标。首先要促进水资源保护。逐步落实“阶梯式”水价政策和“季节性”水价,形成价格随用水量递增的机制。统筹研究制订水资源费、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再生水”分类价格等政策措施,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循环使用率。同时,要强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价格约束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费征缴的政策措施,提高污染物排放的成本。研究排污权交易价格制度,逐步试行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初始有偿分配”使用机制,利用经济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治污,限制污染物排放。另外,要进一步促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进程。实施环保型价格政策,建立“排污者交费、治污者受益”的机制,通过收费政策,推动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强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完善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回收收费制度和环境监测收费制度。坚持合理回报的原则,对治污的投资可以按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运营。 同时,江苏省物价局在“意见”中确立了制订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价格政策。要求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还本付息价格政策;切实保护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在电力市场建立初期,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暂不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购买。电力市场运行较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电网企业售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再生能源市场;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热力价格,由当地价格部门按照有利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原则核定;统筹制订电网收购再生能源电量销售电价。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所发生的高出电网平均购电价格的部分,由各地物价部门纳入统一销售电价中统筹解决。 相关专题:建设节约型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