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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一警察酒后驾车肇事持枪伤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0:00 云网

  8月2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对派出所民警李某酒后持枪伤人一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3月3日21时许,富源县公安局一派出所民警李某酒后驾驶警车回警务室,车行至富源县大河收费站时,李某撞上前面正停车交过路费的赵某驾驶的微型车车体尾部,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持佩带的“六.四”式手枪击中赵某左大腿外侧根部。案发后,赵某被
送至医院救治;李某主动向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交通事故中李某负全部责任,赵某的伤为轻伤。3月5日,李某被刑事拘留,4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9日,富源县公安局与赵某及其亲属达成协议,补偿了赵某及亲属精神抚慰金9.86万元。庭审中,李某又当庭赔偿了赵某的误工、护理等费用3.6万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责任编辑:唐唐(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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