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宣判外来人员伤残赔偿享受市民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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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0:19 法制日报 | |||||||||
本网讯 (华建文 记者 陈煜儒) 8月15日,一起由于对残疾赔偿金标准适用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判决外来人员可享受当地市民的伤残赔偿标准。 2003年12月6日,环卫处朱某驾驶大型专用车与前方的在某中学读书的外来打工者子女小美(化名)骑的自行车同方向相碰,导致小美跌地受伤。小美当天就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该起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朱某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朱某是在工作的时候造成这起车祸,所以环卫处对此次事故负责。当小美刚发生事故时,环卫处主动支付了小美的医疗费四万余元,但后来小美的父母多次要求其赔付残疾赔偿金等杂项开支,双方总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美的母亲——外地来苏打工的杨女士就此和环卫处打上了官司。 法庭上双方争论焦点就是那两万多残疾赔偿金。原告杨女士认为虽然是外来打工者子女,但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残疾赔偿金的衡量标准应该是苏州的生活水平。而被告则认为,杨女士身上只持有暂住证,并不能证明他们一家长期住在苏州,所以残疾赔偿金衡量标准只应该按照杨女士老家的标准。而这一标准是远远低于杨女士开头提出的赔偿金额,只有苏州标准的一半。 法院审判认为,外来打工者子女小美长期在苏州上学生活是客观事实,所以应该按照苏州市城镇标准衡量其残疾赔偿金,环卫处依法赔偿小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杂项共计40853元。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凌晓明表示:“当地市民能享受的条件,外来人员也能够享受,法院审判的目的也要让外来人员感觉到这个城市有很大的包容性,就会自然而然地融入到企业中、融入到这个城市中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