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制定政府规章鼓励农民进城务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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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0:42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 (记者胡占山)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已正式公布,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项规定旨在富裕农民,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制定政府规章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省份。 按我省规定,以后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居民身份证,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外,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
为帮助进城务工农民解决就业的资金困难,我省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银行和信用社及时发放小额贷款,给予资金上的支持。我省允许农民进城后购买经济适用房。 在户籍问题上,省里规定,除长春、吉林两个城市农民进入需公安机关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户籍问题以外,其他地级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范围内具备下列条件的,农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到直系亲属家庭定居的;土地被征用的;其他正当理由,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 符合规定,具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农民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中,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在城镇落户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直接审批。其他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须向拟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由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对落户农民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农民进城办户口不再难》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