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偷盗3元缘何判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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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1:07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石家庄8月16日电(记者董智永)一位17岁的少年仅仅因为偷盗了3元钱,就被法院一审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法院为什么要判这么重呢? 今年17岁的张某是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因跟家里闹矛盾,于2004年底离家出走,来到石家庄。因为没钱经常吃不上饭。2005年5月8日,饿了一天的张某来到十里铺村,见到一村民家里没人就心生歹念,潜入其家中偷了3元钱,没想到被外出回来的主人撞个正着。张
2005年6月13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于近日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当事人张某表示不服,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负责为张某辩护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他认为,在此案中,张某盗窃的金额只有3元,而张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其反抗行为并没有达到抢劫的程度。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盗窃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其犯罪行为就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张某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他未满18岁,所以从轻、减轻处罚,这才判了4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