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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改革:解决司法不公陪审员作用有多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49 法制日报

  解决司法不公陪审员作用有多大

  深入内部监督有效 朴素公理平衡偏见

  本报讯 (记者 李郁)

  “我们是实实在在参与审案”

  “平素也有人问我”,陪审员王伟说,“你们陪审员审案子怎么审?是真审,还是听人家审?真能参与意见吗”?

  王伟是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保卫处副处长,去年5月被海淀区人民法院聘请为人民陪审员,今年5月按全国人大决定经学习培训,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在一年多时间里他共参加陪审二十多次。

  “我总是告诉他们,人大决定里规定得很清楚,陪审员和法官有同等权力,除了不能当审判长外,其他和法官一样。”王伟说,“我们是实实在在参与审案。”

  王伟今年45岁,性格沉稳,平时话不多,但说一句是一句。

  8月11日上午,王伟和另一名陪审员吴啸江与海淀区法院刑一庭法官朱军组成合议庭,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认罪服法,庭审只用了一个多小时就结束了。接着合议庭进行了合议,3人在合议记录上签字,审理基本结束,只待择期宣判。

  “我们3人意见基本一致。”陪审员吴啸江稍微透露了一下合议情况。

  如果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那就讨论呗,”吴啸江说,“大家充分说明理由,一般情况下会达成一致,实在达不成一致的,上报法院审委会,由审委会决定,然后把结果通知陪审员。”

  吴啸江是中国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审计条法处处长,法律专业本科生,当陪审员已经7年。吴啸江很健谈,对陪审员工作充满使命感。他说:“至少在海淀区法院,陪审员的意见是充分受尊重的,我们确实感到和法官有同等权力。”

  在海淀区法院记者听到这样一件事,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对司机是否算主动投案,法官与两位陪审员意见有分歧,彼此都说服不了对方,只好将案件送交审委会讨论。

  在这起案件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汽车撞人后司机立即将伤员送到医院,并嘱咐旁观者拨打“122”报警电话。交警赶到出事地点后,却找不到报警者;赶到医院里,司机主动上来说明了情况。

  这算不算主动投案?法官认为不算,理由是司机确实没有打电话报警。但陪审员认为,出车祸首要的就是救人,司机能以最快速度抢救伤员,并在交警到医院后主动承认,就算投案。尽管不能证实他叫人打电话报警,但确有报警电话,可以基本认定司机托人报了警。

  最后审委会支持陪审员意见,肇事司机得到从轻处罚。

  “要是陪审员说的话总没人听,得不到尊重,恐怕干上一段就没人干了。”陪审员韩玉胜说。他是北京商学院教授,快人快语。他当陪审员也是第7个年头了。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体现出国家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司法公正;可以实现司法监督作用,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沟通平台,有利于普法宣传;还可以节约司法成本。”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袁景鑫对这一制度赞赏有佳。

  “监督无形但有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淀区法院坚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有二十多年了,是从197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中规定“法院审判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开始的。即使后来这一制度在法律规定中被弱化,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不再实行,这两家法院还是一直在坚持。

  坚持二十多年的动力是这两家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感到特别需要实行这项制度。

  二中院院长王振清和海淀区法院副院长石余平总结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理由:

  一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这是个大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都要当家作主,陪审员制度是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制度。

  “立法和行政,人民是通过其代表来行使权力,而司法审判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代表性更进一步。”石余平说。

  二是审判工作的需要。现在的法官,学历高,但社会阅历少,熟悉法律但对社会了解有限,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思维理念也很陌生,而司法审判绝不能只是教条地从法理、法律条文出发,而要兼顾社会一般人的理念、看法,体现社会公正。陪审员来自群众,他们的见解,对法官是一种补充。这也正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根本出发点。

  三是对司法审判的监督需要。近年来司法不公一直为人们所诟病,而实现司法公正则需要从各方面加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人大、检察机关、纪检机关等等,而人民陪审员是一种更为独特的监督方式。

  “其他的监督一般来说都是外部的,”石余平说,“只有人民陪审员是由外部的人直接深入到司法内部来监督。这种监督虽是无形的,但,是有效的。如果有个别法官想徇私枉法,他总会有所顾忌。”

  二中院院长王振清说,陪审员对法官监督有时是多方面的。比如开庭时,有陪审员参与,法官就会注意仪表、仪态,注意庭审作风,同时法律文书制作也会注意规范。

  石余平透露,在前些年,法院对下岗等劳动纠纷、医疗纠纷、工程合同纠纷一般都不受理。有的法官认为这些案件中,原告都是在合同中签了字的,后来发现问题,不满意,又提起诉讼,是不应该受理的。但许多陪审员认为,签合同的双方有强势与弱势之分。强势一方常常在合同中拟定一些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弱势一方不得不签,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现在法院对这些案件一般都会受理。之所以形成这样的结果,除了整个社会导向外,人民陪审员的推动作用也是很重要的。由于二十多年坚持人民陪审员制,两法院也受益匪浅。

  “让陪审员腐败也没机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份为人民陪审员制作了统一服装,男装是深色西式白衬衣,女装是深色西服裙。法院解释说统一着装是为了增加法庭的庄严气氛。

  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将陪审员法官化的倾向。于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了改进,衣服做成四种颜色,样式也略有变化。

  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工作应发给一定的补助。这一决定颁布前,不少法院就一直是这样做的。

  北京市一位当了27年陪审员的苏先生说,最早,陪审员根本没有补助,后来发1.6元车补,再后来发20元,其实也不够打车的。

  “但没有人计较补助多少,计较这个就不会当陪审员了。”苏先生说。

  据记者了解,陪审员补助因时因地而不同。同样是北京市差别也很大,二中院过去每个案子补助100元,现在是200元,一中院是每天100元,海淀法院是每天20元,远郊区法院一般每天只有10元。

  从全国看,差别就更大了。经济发达的广东省,有的地区按月补助,每月1000元至2000元,最多的三千多元。而在经济贫困的甘肃省,很多县连10元钱的补助费都拿不出来。

  不管钱多钱少,按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的通知,对陪审员的补助,全部由财政划拨给法院,再由法院具体发放,其中也包括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和办公等费用。

  也许正是基于此,一些人对陪审员的公正性提出疑问: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合伙作弊怎么办?谁来监督陪审员?

  记者在海淀区法院看到一份陪审员值班陪审表,上面密密麻麻记载着每天陪审员的出庭情况。在海淀区法院,陪审员的出庭是随机的。每周四,各个审判庭将下一周陪审员出庭的人数报给法院陪审员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通知陪审员到法院值班。值班当天,临时按计划上的顺序随机分配到各庭。开庭前半小时,由书记员将刑事起诉书或民事案卷交陪审员看阅,然后就直接上庭。除审理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时法官会选择有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外,一般人都是随机分配。开庭半小时以前,陪审员根本不知道要陪审的是什么案件。

  据悉,大部分法院陪审员开庭都采取随机分配的方式。

  “让陪审员腐败也没机会,”陪审员吴啸江说,“再说,陪审员都很看重这一份职务和荣誉,绝不会轻易违反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

  “精英化”还是“平民化”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字,截至目前,全国共选聘人民陪审员45697名。除西藏的边远地区外,全国的选聘工作已基本结束。在近4.6万陪审员中,公务人员占大多数,为46.7%;40岁以下的年轻人数量过半,占56.5%;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陪审员占87.6%。

  上述统计表明,人民陪审员整体特点为年轻化、高学历化、公职化。有人称这些特点为“精英化”。

  对于陪审员的精英化,一些专家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这有违建立陪审员制度的初衷。比如高学历化会导致将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排除在审判活动外,而这部分人占群众的大多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一次讲话中曾强调,陪审员应该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否则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陪审员应该平民化。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法官长期从事法律研究和审判工作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偏见,可能会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社会公正。而平民陪审员可以用朴素的公理和正义,平衡法律专业人士的偏见。

  但有的学者却坚持陪审员精英化。复旦大学教授胡鸿高就认为,当前中国的教育程度不高,知识层次差异很大,如果陪审员素质不高,会带来司法混乱。他说:“精英化是现阶段必须的进程。”

  或许是考虑了两方面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门研究诉讼程序法的汤维建教授提出了“陪审双轨制”。

  汤维建很有兴致地向记者谈起他的设想。

  他说,目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有一些不足:表现在选聘渠道和方法民主化程度不高,有政府化、官员化倾向,难以体现出民众性和广泛性。人员基本由法院确定,容易异化为准法官,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审案或不参与审案一般由法院决定,合理性上有欠缺。

  他建议建立两种陪审制,即专家型陪审员的参审制和一般民众组成的陪审团制。专家型陪审员审理较为复杂和疑难的案件。陪审团制可适当参照英美法系的小陪审团制,人数不必像英美那样12人,可由6人或9人组成,由一般民众参加,可决定案件的性质,法官决定适用法律。陪审团所判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事实认定不服,不可上诉;对适用法律不服的才可上诉。专家陪审员陪审由法院确定,而陪审团审案则由当事人选择。

  他说,两种陪审制各有优点。特别是陪审团制可以减轻群众对法院的不信任感,减少上诉率,缓解执行难,节约审判资源。由于陪审团人数多,又是一般群众,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调解和判决结果。

  “对一项制度不应该期望过高,”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法官管理处处长韩红说,“也不应夸大它的作用,不要指望一项制度出来就能解决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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