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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金山堡地权案:村主任任命土地员违纪不下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3:05 公益时报

  最近一段时间,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引起了中央高度关注。2005年7月初开始,由中纪委、中组部、中农办、农业部、民政部等10个部门组成的村干部廉洁自律建设督察调研组,分头奔赴十个省份,深入调研,本报记者作为新闻督导团成员随行。8月7日,全国村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督查汇总会议,汇总表明,村干部违法违纪大多与土地有关。

  8月8日,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农民致信本报,反映该村土地承包混乱,
地权案此起彼伏,村干部的公信力遭到严重质疑。8月11日,记者走入该村调查采访——

  - 本报记者 程万军

  特约记者 李相东 摄影报道

  金山堡村位于大庆市红岗区的城乡交接处,这里的经济还算比较发达。68岁的金山堡村的村主任张连臣对记者介绍说,原来的金山堡村土地面积不少,但由于这里有丰富的石油储量,有一部分土地已经被大庆石油管理局征用,到现在耕地面积只剩1800多亩,村里还没有机动地,金山堡村有户籍的人口就有3000多人,没有户籍的外来人口还有相当大的比例,所以土地资源在金山堡村显得很是珍贵。村里为了扭转这种地少人多的不利局面,鼓励农民大力发展养殖业和经济作物的种植,但毕竟土地是农民的根本,经常发生土地纠纷官司也就不足为奇了。

  村主任任命的土地员违纪而不下岗

  记者在走访村民时,村民纷纷拥过来主动向记者反映情况。多数村民都反映金山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混乱,土地面积的计量也不是准确。造成这种局面的就是村里有些应该和村民商量的事情,村领导私下就作了决定。

  据村民讲,村里土地面积计量不准确和金山堡村的土地丈量员有直接的关系金山堡村的土地丈量员也是具有金山堡村特色的,而在许多村里是没有这一职务的。全村的土地面积多少也都是土地丈量员说了算,大庆油田征地的现象几乎每年都发生,所以土地丈量员在金山堡村的作用是很大的。因为土地丈量员是村主任任命的,所以在金山堡村许多村名对土地丈量员并不买账,以至于许多村民以土地丈量员弄虚作假为由将情况反映到镇政府,后来杏树岗镇人民政府作出了撤销金山堡村土地丈量员的决定。对于镇政府的这一决定,金山堡村村委会并没理会,还是继续任用这位土地丈量员。在采访中,村主任张连臣告诉记者,这名土地丈量员很有经验,几个采油厂也都喜欢用这个丈量员,所以村里并没有把他辞退。在谈到这名丈量员的经验时,张连臣主任还提到在一次雨后泥泞的田间丈量时,这名丈量员竟然用以步代尺的原始办法就把任务完成了,之后,张主任还补充说,以步代尺虽然有些误差,但村民并没有吃亏。 

  60亩地权案一波三折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金山堡村的实际情况,记者找到了涉及一起60亩地权案的村民王凤芝,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逐渐通过这60亩土地案揭开了该村地权混乱的一角。

  1983年,于亚珍的丈夫邹庆林所承包的土地在1990年被村里修路及村民取土破坏而不能耕种,后经村里研究决定,让邹庆林家在村东区三排路东南侧复耕荒地60亩,作为邹家的承包地。1992年,因采油四厂管线漏水,致使该地被淹不能耕种,此地便荒芜两年。1994年11月,原金山堡村的书记李跃杰将这60亩地以每亩10元的承包价格包给了外来户刘洪才,收费600元。此地便由刘洪才与李国志(王凤芝的丈夫)耕种。到1996年大庆油田打井占地时,王凤芝家得到青苗补尝款10万余元,杏树岗镇人民政府于2000年7月1日作出处理决定:该土地使用权归王凤芝所有。

  于亚珍不服,多次上访,杏树岗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土地确权决定,认定该地的使用权归于亚珍所有,王凤芝不服,最后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4年,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判决书上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其取得只能依据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确认行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其无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于亚珍与村委员会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已经解除,而王凤芝与村委会的承包经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故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将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认给于亚珍享有无事实依据。

  最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2000年7月10日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杏树岗镇金山堡村王凤芝与于亚珍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承包土地

  是否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关于王凤芝承包土地是否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哈尔滨法律学者孟庆升,孟庆升向记者介绍说,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998年11月4日修订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某些涉及该方面问题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是1998年以后才施行的,均不具有溯及力。王凤芝承包的土地合同是在1994年,在当时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并没有采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方式。因此,王凤芝的承包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王凤芝依法享有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具有物权性质的地权

  谁来落实?

  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王凤芝却没有得到她应该得到的那60亩土地,原因是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

  在我们采访金山堡村村主任张连臣时,老主任说王凤芝和于亚珍的土地纠纷一案只是两个村民的问题,与村委会无关,但在杏树岗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作为第三人的金山堡村村委会却对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提出了申诉。

  在采访中,王凤芝非常不解地对记者说:关于60亩土地纠纷只是我和于亚珍两个人的事情,承包经营权到底归谁,法律会给出一个公证的判决。既然法律最后已经作出了终审判决,不知道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处于何种目的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来阻碍法院的执行程序?对于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法院拒不执行土地一事,王凤芝同样感到很困惑,她对记者说,对于这一案件的执行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法院就是因为杏树岗镇人民政府提出了异议而就不去执行,如果所有的当事人在败诉后都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都不去执行,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威信何在?

  对于农民王凤芝60亩土地纠纷一案,村主任张连臣显得很平静,他告诉记者,王凤芝的60亩土地纠纷一案,实际上是和本村的村民于亚珍的纠纷,和村里几乎没什么关系。她们的土地纠纷官司已经打了几年了,一审和二审都是于亚珍胜诉了,再审却是王凤芝胜诉了。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前,杏树岗镇人民政府对于这60亩土地确权的结果是土地的使用权归村民于亚珍所有。对于村级的干部来说,无论是镇政府对纠纷土地的确权还是法院的判决他们都是无能为力的,村干部只能配合镇政府和法院的工作,说这些话的时候,村主任张连臣的脸上流露出一种很复杂的无奈表情。

  土地征用

  政策缺乏明确规定

  一名对政策很熟悉的村民说,大庆油田几乎年年征地,在土地被征用补偿的问题上出现矛盾和问题是难免的,在村土地被征用、承包、转让中,涉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中,应该是很容易引发截流挪用的,特别是在像他们村这样的城郊接合部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

  这位村民提出,在土地征用、补偿中,征用和补偿费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钱拨到村里后,多少发给农民?多少留给集体?怎么管理使用?相应的政策却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亟待解决。但如果村里的领导能够很公正地处理问题,矛盾也就不会激化,也就不会使他们的金山堡村发生十几起土地纠纷官司。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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