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立邦"打起官司 温州立邦认为自己未构成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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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5:09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8月17日消息:上海的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状告温州立邦塑粉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温州“立邦”则认为,他们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先,应该受到保护。昨天,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纠纷,并将择日作出判决。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是由香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投资设立。该集
上海“立邦”诉称,被告明知“立邦”商标为驰名商标,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立邦”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的核心,并在与原告从事的涂料行业使用,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立邦”名称,销毁使用“立邦”名称等足以引起误认的涂料、油漆类产品。 温州“立邦”则认为,他们企业字号于1997年4月18日注册,此时原告只拥有“N”字商标,而在1997年7月和2002年1月才先后拥有其余三个带“立邦”字样的注册商标。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他们公司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并不构成原告所说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温州都市报贤群钟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