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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告超时收费不合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6:01 北京晚报

  本报讯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自本月1日零时起对各项业务实行按自然月进行计费、收费一事引发了消费者张晨(化名)的不满。张晨认为网通改变计费周期过渡期内收取的超时费不合理,要求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退还多收取的“ADSL”使用费3.81元。昨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张晨诉称,他是网通AD-SL宽带业务用户,选用的是限时使用时间100小时,月使用费
99.5元的限时包月服务。8月14日,他交纳电话费后发现,发票上除了99.5元“ADSL使用费”之外,还有22.32元的“ADSL超时费”。张晨经向网通询问得知,网通公司正在进行计费周期和收费周期的调整,过渡账期增加了11天。ADSL业务在过渡账期内,月使用费不变,超出部分按0.02元/分钟(正常价格为0.05/分钟)予以优惠收取。

  张晨对网通单方制订的所谓“超时资费标准”方案不能认同。因为他使用的限时包月资费标准为99.5元/100小时,当最大化使用时,可折合人民币0.016元/分钟的服务,而网通在过渡账期内0.02元/分钟的“超时资费标准”超过了该数值。张晨认为,用户在过渡账期内产生“超时”的原因,是由于网通单方延长了计费周期,与原来的“超时”概念不同。收取该资费的标准应以用户能够享受的0.016元/分钟作为上限标准,而不应该以0.05元/分钟的超时计费标准进行比对。网通按照单方制订的收费方案,实质是违约增加资费标准的行为,应将多收取的资费退还。孙莹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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