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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业务有违婚姻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6:02 新民晚报

  东方早报“四方钱”即“私房钱”的谐音,该业务的特点在于高私密性、高安全性:除非司法机关有特别调查要求,只有持卡者本人有权查看、动用该账户资金。但质疑声很快因此而起:有鼓励夫妻中的强势一方隐匿财产,在离婚时侵害弱势方利益之嫌;同时,若持卡人意外死亡,银行还可能存在不当得利。

  据该行人士介绍,“四方钱”既不是银行卡,也不是存折,而是一张芯片卡,在ATM、
POS、短信、电话银行以及一般的网点柜台都不能查询或存取款。除非司法部门有特别调查要求,只有持卡者本人出示身份证,输入密码,才能在经过授权的银行工作人员协助下查询和办理业务,且只能在该行在省内的两家机构:南京分行营业部、苏州分行办理——即使是存款人家庭成员拿着存款人的卡、身份证且知道密码,也无法在柜面查询。

  “我肯定不会办这种卡”,在浦发南京分行营业部存钱的南京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四方钱”账户防范的是最亲近的人,简直是在“诱导”夫妻隐匿资产,“私房钱既导致家庭可理财数量减少,又降低了家庭理财透明度,就像颗‘不定时炸弹’,老婆知道了,会引起猜忌。”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表示,《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大部分应为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将财产存入“四方钱”账户,不允许配偶查询、交易,侵犯了对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

  而在离婚财产处理中,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举证义务;或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对方储蓄情况。但是,因“四方钱”账户被屏蔽,连有没有都不清楚,根本谈不上提供被调查方的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法院如何着手调查?(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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