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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贫困群众自付医疗费逾千元即可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6:16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厦门城乡贫困群众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1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政府获悉,《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以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及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城镇贫困居民医疗救助有条件

  据介绍,厦门城镇户籍的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贫困居民:城市(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同时,厦门农村户籍的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农村居民户籍,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贫困居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含“五保”对象)。

  全年累计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两千元

  据悉,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是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1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医疗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医疗救助对象中因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可适当照顾,但全年累计医疗救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救助比例按照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自付的、超过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外部分的20%~5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可用于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厦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应负担的资金,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非定点机构就医发生费用不予救助

  据了解,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医疗救助的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另外,因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厦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该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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