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罚没款滥发奖金将严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1:07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依法理财,省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加大对部门财务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预算编制不细化,无正当理由的,财政部门审查预算时不予批准。年中执行时应细化项目的具体方案按规定报批,凡应细化未细化的,财政部门在次年相应扣减该部门、单位的预算。 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未及时足额上缴应缴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的,要依法收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有其他超标准支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国有资产出租、转让等收入不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位坐支的,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该意见还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等行为的监管作出规定。 有关人士表示,对上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本报记者 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