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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1: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 讯针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问题,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退休后随配偶、子女在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填写《安徽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确认后,向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发给《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证》。

  (1)参保人可选择三家医院,并报医保中心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应在居住地确定三家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院,并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

  (2)特殊病种特殊对待,当地或回肥鉴定均可文件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患有合肥地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病种,由安置地三级医院或安置地所属统筹地区最高级别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也可回合肥在三级医院鉴定,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办理特殊门诊治疗卡(已持有的特殊病门诊治疗卡仍然有效)。

  (3)参保人若在外地住院,5日内须通知医保中心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住院时,应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确因病重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医保证、出院小结、医嘱(病历)、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凭证,与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按合肥地区相应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合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凭《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证》直接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治疗特殊病所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于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凭特殊病门诊治疗卡、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等与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按合肥地区相应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特殊病种以外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4)患者转院,需要开证明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转院(诊)经本人定点最高级别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证明应注明转往医院的名称),方可转往安置地以外的医院进行治疗。同时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确因病重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患者出院后凭转院证明、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等与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其余按合肥地区三级医院结算规定办理。

  对回合肥不方便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所需的相关材料、资料等,可采用快件或挂号信邮寄方式送达。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定期派员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相对集中的安置地进行走访慰问,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可就地就近办理的事项。

  (穆霞)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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