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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将定期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1:52 新京报

  北京首部地方性化妆品监管法规年内出台

  本报讯(记者魏铭言)今后,使用化妆品发生不良反应的病例也将受到监测并及时公告。昨天,北京市药监局表示,他们正在为有效监管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制定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这也是北京市首个针对化妆品管理的地方法规。该《规定》目前处在征求社会意见阶段,预计年内出台实施。

  将建立不良反应通报网络

  新《规定》提出,将建立化妆品使用不良反应监测通报网络,明确要求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汇总情况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药监局负责定期向社会做出化妆品不良反应公告。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生产厂商应修改说明书,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有责任在宣传、销售产品时提醒消费者注意。

  标签说明书将有严格要求

  同时,新《规定》强调,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新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还补充说,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祛斑类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去皱产品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的定义,它可以对使用部位有缓和作用,比如淡化斑点、减少皱纹,但一些化妆品使用医疗术语或夸大宣传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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