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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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3:5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讯昨天,《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行血液净化准入制度,医院机构必须符合极为严格的标准,才能开展血液透析业务,以遏制血透泛滥的不正常现象。血液净化技术实行“准入制” 按照该办法,医院必须经过评审验收。评审验收工作从2006年3月1日起,经验收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
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在实施血液净化前,应当对患者和家属进行相关事项告知,医患双方应签署血液净化风险知情同意书。 特殊病人隔离透析 实施血液净化治疗前,必须做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检测。对确定有乙肝和丙肝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病人,应当隔离透析或转传染病医院进行透析。 传染性疾病病人实施血液透析必须使用一次性透析器、血滤器。 血液净化机构,三年一“体检” 省卫生厅委托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对严重违反血液净化质量控制管理规范的,取消其开展血液净化技术资格,同时予以公告,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开展血液净化业务。 省卫生厅对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检查。对复核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责任编辑:任远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