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必须加倍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4:5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长春8月17日电(记者彭冰)提供培训补贴、提供小额贷款、减免税收,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必须加倍赔偿……《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日前经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这部将自9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政府规章为农民进城务工大开绿灯。 按照这部《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支付相当于被克扣或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
《规定》指出,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生活或者工作的农民,如果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可以办理常住户口。到直系亲属家庭定居的,土地被征用的,也可以办理常住户口。同时,与进城农民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亦可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