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部分企业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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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6:38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高敏 刘力)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8月16日发出公告称,部分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承办登记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接受)2002年度企业年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企业吊销名单张贴于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大厅公告栏。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此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或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由主管部门、投资人或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