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正副矿长一审领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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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8:02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昨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对该县茅龙煤矿“7·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责任人一审判决,该煤矿正、副矿长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4年7月14日,桐梓县茅龙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9名矿工遇难。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矿井停电停风后,5号煤层掘进工作面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该矿未按规定排放瓦斯,就违章安排工人下井作业,现场人员违章拆卸矿灯产生火花导致了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蒲星荣无视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擅自聘用不具资格的孙大权担任副矿长,分管煤矿生产工作。且在事发当日,蒲、孙2人还将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抽派到井下担任瓦斯检测员。孙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未能及时获知井下险情报告。井下瓦斯浓度达到爆炸浓度后,又未能及时安排排放以致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蒲星荣、孙大权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作者:刘鸿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