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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能罚出就业平等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8:31 沈阳今报

  杨凤霞

  找工作时,经常被“只招男性”的招牌拒之门外的女生们注意了:今后,那些因为性别原因而拒绝招收女性的单位将受到重罚!15日,辽宁省启动了《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8月16日《沈阳今报》)

  这绝对是一个好规定,有了这一规定,职工维权应该更有法律依据了。但我对它到底能起到多少作用还真有些吃不准。就拿那个“企业拒招女性罚款1万元”来说吧,这真的能罚出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吗?

  关于女性的就业歧视问题,《劳动法》早有明确规定。《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中的“企业拒招女性罚款1万元”不过是细化而已。但劳动法已经实施多少年了,现在的就业歧视不仍旧是无处不在吗?

  退一步来讲,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在报名阶段是来者不拒,之后在确定人选的时候再用自己制定的歧视条款来暗暗衡量的话,这你能说人家是性别歧视吗?而《规定》是不是只能管到招工前那一段,招工的结果到底歧没歧视能管得到吗?我招10个人,但招回来的是9男1女,那个女的还是厂长家的亲戚,对此你能有什么办法吗?

  我想,这也不是没办法解决的。比方规定,一个单位的男女职工比例应该在多少到多少之间,特殊行业则需要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来确定其正常的男女职工比例。如果哪个单位的男女职工比例超范围了,就要上交“女性就业保障金”,如果能这样的话,一些企业还会坚持“宁用一男,不用二女”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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