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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19类案露头就打8623200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8:32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

  核心提示

  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宣布,要求全国地方各级检察系统的反渎职侵权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是自去年5月11日,最高检开始进行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行动以来,专门针对反渎职侵权的又一次部署。

  尽管反渎职侵权机构的更名工作还处于审批阶段,但辽宁省检察院加大查处渎职侵权工作的力度已经开始显露。昨天,辽宁省检察院对外公布,从今年7月份开始,将利用一年半的时间,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心声:怕市民不知道我们是干啥的

  昨天,在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副检察长赵建伟代表全省检察官立下了军令状,表示从今年7月份开始到明年底,辽宁省检察机关将利用一年半的时间,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

  就此次专项工作,记者采访了辽宁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的处长杜迎春。

  今报:省检察院准备成立“反渎职侵权局”,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转变?

  杜迎春: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54个罪名,其中渎职侵权犯罪42个罪名。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动辄造成人员伤亡几十人、上百人,很多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可能就是基于上述的原因。

  今报:做了7年多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你觉得最难的是什么?

  杜:我觉得最难的是,老百姓不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很多人遇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往往先去找公安机关或是法院。他们不知道,这些事都该归我们管。这样的结果,造成了我们线索来源渠道不畅,办案的数量减少。

  今报:渎职案件都涉及哪些内容?

  杜:渎职侵权犯罪共涉及42个罪名,简单地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第二类,为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案件;第三类,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今报:还是有点复杂,能说得简单些吗?

  杜:举个例子,现在各地都在抗洪,如果上级领导决定在3小时内将所有人员撤出,而相关的负责人没有及时通知或撤出人员,他们就犯了玩忽职守罪。受害者就可以到我们这来举报。

  再比如,很多农民都很关心国有土地被低价出卖的问题。这事也归我们管。去年,省检察院就查处了省国土资源厅的某位副厅长假造地,变相降低国有土地价格的问题。该人也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

  今报:在查处案件时,很多涉及到了公、检、法等机关的人员,都遇到了哪些困难?

  杜:市民对于渎职犯罪存在认识误区,比如法不责众、好心办坏事、集体研究无责任或领导决定无责任等现象,其实这些都涉嫌渎职犯罪,都在查处范围。

  现在我们所承办案件起诉率、判决率都相当高,希望市民能主动举报。

  痛心:6起渎职犯罪典型

  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523件,涉及579人,这些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9亿元。

  滥用职权私批搬迁费

  原沈阳市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工作人员高伟在负责和平区砂山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时,先后签批不符合规定的违章建筑搬迁顺序通知单209份,致使国家多支付搬迁补偿费624万余元。

  私自审批立项

  原任盘锦市计划委员会投资科科员周正凯和盘锦市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原任主任郑明礼,私自起草和审批建设项目,改造双台子区八一小区,致使国家遭受损失1500余万元。

  登记虚假网点

  营口市动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贾来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科内工作人员对40个区片的296个虚假网点进行登记、测算,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80余万元。房产证审批不严

  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姜国庆、宋连胜和葛晶在核发房产证时,对报送资料不认真审查,致使多人取得非法房屋产权证,并引发再次交易时,多名被害人被骗,受骗金额达376万元。乱批增值税发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分局查管三科查管员曾燎原未进行实地审核,就给他人大量签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637万余元。银行联手法院作假

  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原行长曹营、原风险处处长陈绘、原风险处副处长张军,在清理不良贷款时,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46户企业贷款本息1.4亿多元核销,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审查案件中,锦州市古塔区法院原院长冯永田、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原院长李学民,滥用职权为锦州交行出具司法文书,致使锦州交行将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贷款本息核销。

  各级检察院已对上述6起案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经各级法院审理,对涉案人均作出了有罪判决。

  看清楚:下列案件可举报

  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省检察院举报电话862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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