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交通处罚条例与交通安全法存在抵触拟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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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57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 (首席记者 孙泽锋) 在昨日的沈阳市政府常务会上,有关部门提出将要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立法专家解释,去年“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正式生效。而《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作为地方性行政法规,其一部分内容在处罚的行为、种类、方式以及幅度方面,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较大抵触。
专家举例说,在处理相同的交通违规行为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比《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更加严厉。但是这两种存在差异的处罚依据,究竟应该按照哪一个执行,让执法部门十分为难。因此立法部门只能采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方式,给《道路交通安全法》树立权威。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人大也有意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在年初召开的沈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曾通过《沈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其中确定的全年5至7件立法项目中,就包括计划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不过沈阳市政府法制部门昨日向记者透露,这部地方法规究竟能否被废止,还要看市人大常委会的最后意见。 专家介绍,条例一旦被废止,沈阳市的交通处罚就不会再出现标准不一的混乱局面,交通违规行为将全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罚。此后带给市民最明显的感受之一就是,交通违规处罚可能更重了。例如,最常见的忘带驾驶证开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司机要交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此前,通常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首先归结为机动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