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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涮墩布时溺水身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1:04 每日新报

  父母状告单位索要“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审被驳回张家民王邵丹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王邵丹通讯员马志国】某单位职工宋某在到河边涮墩布时,不幸溺水身亡。在被鉴定为工伤后,其家属将宋某所在单位告上了法庭,除了要求被告给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外,还要求被告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由于被告先前已支付原告部分补助金,遂判令被告支付补助金的差额部
分,但法院一审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而原告尚未核定该资格,所以法院不能支持该诉讼请求。

  宋某原为被告某工艺制品公司职工,本案原告夫妇是宋某的父母。2004年10月某日,宋某为单位做卫生。其间,宋某到河边涮墩布时,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身亡。

  事后,宋某家属与被告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一次性预先支付宋某家属补偿金8.1万元。协议同时约定,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劳动部门对宋某死亡一事做出工伤认定,对工伤待遇做出明确决定。公司应及时补偿死者家属差额部分。如果宋某的死亡一事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家属放弃其他一切要求。协议还约定,如公司及时履行了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死者家属承诺放弃因处理宋某死亡一事发生的误工损失等其他一切费用。

  协议达成后,原告领取了补偿金 8.1万元,此款中包括宋某尸体存放费用 1000元。2004年11月,宋某之妻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关机构于同年 12月做出了宋某的溺水身亡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2005年1月,有关部门制作了《天津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认定工亡职工宋某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为785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8540元。

  此后,原告方以宋某之母卢某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为由,于 2005年 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于2005年5月裁决被告方一次性支付原告6394元。但原告方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宋某因工死亡补偿费、丧葬费8.6万余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恤金1.4万余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及其他家属误工损失 3.7万余元,差旅费356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2万元。

  被告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原告提出偿付误工损失、差旅费、精神补偿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告也不是支付抚恤金的支付主体,但被告可以支付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可是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赔偿其他不合理费用,这是被告不能接受的。2004年10月,双方曾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预先给付原告8.1万元,其中包括工亡补偿金、丧葬费,原告不再提出任何关于经济方面的补偿。可死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原告继续向被告提出不合理要求,所以被告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亡职工宋某系被告单位职工,其溺水身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根据《天津市工亡职工待遇核定表》认定,原告应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6394元,由于被告已先期支付了原告8万元补偿金,因此,被告尚欠原告补偿金差额6394元。原告提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主张,应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规定办理,因此原告的主张应另行解决。原告提出的误工损失、差旅费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因依据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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