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学分制收费不得高于学年制学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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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4:04 光明网 | |||||||||
记者龚瑜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 上海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近日上海市教委统一制订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高等学校的学分制收费管理,上海市教委规定,试行学分制的高校应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试行学分制的高校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若老生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根据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实施教学的行为。 通知明确规定,高校要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其他开支。 据悉,上海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以及一些成教学院已经实行了学分制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