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将实施9项政策措施励支持非公经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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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4:41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从10月1日起,我省出台的9项政策措施将开始实施,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据了解,这些政策措施包括: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政策,我省在允许非
省财政每年须安排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同时,要求州、地、市、县(区)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明确人民银行要引导、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及授信额度。积极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再贷款。金融机构要开办专利权、知识产权、法人股权、仓储货单、合同订单、动产、应收账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等形式的抵(质)押货款等贷款品种。 此外,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政策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收费政策,取消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收费规定。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已经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一律适用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换名目再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实施收费必须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行政机关和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务的组织不得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代收各种费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所在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各种名目进行摊派、收费、拉赞助。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活动,也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作者 何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