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德明撰文论述: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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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5:58 光明网 | |||||||||
发布时间: 来源:光明日报 韩德明在《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撰文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先后出现过形式法和实质法两种法律范式,它们分别对应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法治国家、福利国家两个历史发展阶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形成,程序法范式理论开始在西方理论界兴起。三种法律范式各自表现出差异性法律性质,并决定了不同的司法现代化发展特征。中国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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