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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明撰文论述: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5:58 光明网

  发布时间: 来源:光明日报

  韩德明在《浙江学刊》2005年第4期撰文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先后出现过形式法和实质法两种法律范式,它们分别对应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法治国家、福利国家两个历史发展阶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形成,程序法范式理论开始在西方理论界兴起。三种法律范式各自表现出差异性法律性质,并决定了不同的司法现代化发展特征。中国法律发展
状况区别于这三种法律范式而具有自身的目标和道路,中国司法现代化发展正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理念确立和制度建设;司法对立法和行政的制衡力度的强化;司法的非行政化;通过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司法伦理培植和知识生产;推进合宪性司法审查制度建设进程;司法程序的简易化以及向其他解纷机制的程序权分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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