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18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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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8:5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沈路涛)公安部18日正式发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举标志着公安信访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近一段时期以来公安开门大接访中提出的“人人受到公安局长接待”的模式已然写入规定,成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这一规定共分7章47条,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而
首先是畅通信访渠道,即敞开公安大门,方便群众信访。公安机关不仅尊重保障群众的权益,还要方便群众来信来访,不仅可以到派出机构信访,还可到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不仅可以找公安信访部门,还可以找局长。规定明确要求市(地)县公安局今后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公安机关的大门要永远为群众敞开,各项规定要公开,工作程序要“阳光作业”,方便服务群众。 其次是创新工作机制。规定对比过去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更加完善规范。如,为保障群众充分的信访权益,过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终结(两级终结制),现在增加为“三级终结”,多了一级复核机关的一个台阶,并规定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即通过开放式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事项进行解决。再如,过去公安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现在规定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告知信访人,并作为程序性的规定固定下来。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公安机关的职能中既有刑事执法又有大量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权的核心就是责任,过去由于责任不明确,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够,以致在信访工作中造成上推下卸、互不负责的现象。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从而建立起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最后是维护信访秩序。规定对接访机关和信访人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信访人依法信访,接访人要依法接访,即用规章作出双向规范,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新秩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对信访人员不得推诿、拖延,不得刁难打击报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