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访将遵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专人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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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9:0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沈路涛)按照公安部刚刚发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信访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所谓属地管理原则,指的是以信访事项发生的当地为主来解决,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大量信访事项发生
规定还提出了各级公安机关内部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的要求和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建立重要信访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