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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烈属个税最高减征50%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4:25 北京晨报

  新华社电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来确定减征幅度,最高的优惠幅度可减征50%。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当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根据本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
入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如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当年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高于6万元的,减征幅度将有所降低。(黄玫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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