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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中学生中考一分之差落选状告省教育厅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9:55 大华网-汕头日报

  新华社沈阳8月18日电(记者范春生)沈阳某重点高中17岁高二女孩袁某在2004年中考时,以一分之差落选辽宁省实验中学,其父认为该校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使女儿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的主管部门辽宁省教育厅监管不力。16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袁某是沈阳市虹桥初级中学2004年的应届毕业生,中考分数484分,辽宁省实验中学当
年的中招录取分数线为485分。袁某称,“自己完全可以根据国家政策择校到实验中学学习,但是由于实验中学录取择校生违法违规,暗箱操作,才没能择校到该校学习。”2005年5月10日,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省教育厅纠正错误,并提出了一定数额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在袁某的起诉状中,记者看到这样几句话:辽宁省教育厅是该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对该校择校工作的管理监督责任。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证实了被告失职与渎职。辽宁省教育厅不调查处理就是不履行职责,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实验中学是直接隶属被告管理的学校,根据《教育法》第15条规定,被告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实验中学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原告认为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被告投诉,被告应予受理,并应作出处理意见答复原告。本案中,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后,虽进行了调查,但未答复原告不妥。

  法院还认为,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已对原告诉讼的问题作出答复,再判决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是错误的结论和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另寻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关于原告提出实验中学违法违规的事实主张及提供的证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法院最后一审判定: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00元由袁某承担。

  袁某及其父亲袁有训对这份判决结果不满意。17日,袁有训向记者表示,“我们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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