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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风粗暴将给予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据新华社电公安部18日正式发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举标志着公安信访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近一段时期以来公安开门大接访中提出的“人人受到公安局长接待”的模式已然写入规定,成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这一规定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而制定的一部部门
规章。

  公安信访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过去公安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规定》明确要求,公安信访事项的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警察作风粗暴将给予处分

  《规定》明确,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明确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对同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行使督办权的七种情形: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需专人负责

  《规定》明确要求,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县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

  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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