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妇女法修正草案应明确界定性骚扰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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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10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陈丽平) 我国大众接触性骚扰一词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在此之前将其归为道德和社会治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2000年在深圳市对600人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3
在我国,目前性骚扰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现行法律没有关于性骚扰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法律现有的规定中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不受性骚扰的精神,但从我国性骚扰问题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受害者在遇到性骚扰这类问题时无能为力。法院、公安等有关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目前,还有一个现象特别值得注意: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在他们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全部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而且有非常详细的配套管理措施。但是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的管理守则里面却绝大部分没有这方面的条款。这些公司的解释是:中国的法律里没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是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之下制订的,不能超越法律。 针对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突出问题,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这一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中有关性骚扰的规定表示赞同。同时,许多常委委员提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应予细化,以便操作。 许嘉璐副委员长提出,何为性骚扰,肢体的骚扰、语言的骚扰、还是信息的骚扰?到什么程度叫骚扰?这些问题需要界定。国外对这个问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供我们参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认为,性骚扰案件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她们的权益,应该强调举证责任倒置。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罗益锋则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妇女也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以免造成男方及其配偶精神等损害,甚至家庭破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