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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施行公安局长接待信访形成制度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2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沈路涛)公安部18日正式发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举标志着公安信访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近一段时期以来公安开门大接访中提出的“人人受到公安局长接待”的模式已然写入规定,成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这一规定共分7章47条,是公安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而制
定的一部部门规章。整个规定体现了四个原则,即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省级公安厅局长带头“开门大接访”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沈路涛)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全国公安机关“开门大接访”目前已进入第三阶段,开始由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集中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进入第三阶段,公安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一把手一定要带头亲自接访,并亲自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在此期间,既要处理好涉及本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问题,又要根据信访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处理的信访事项进行认真的复查或复核。对工作上存在漏洞、还有群众信访问题未得到依法处理的地、县公安机关,要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切实依法予以解决。要集中第三阶段20多天的时间,全警投入,全力以赴,坚决如期完成公安部提出的“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目标任务。

  公安信访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需确定专人负责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沈路涛)按照公安部刚刚发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安信访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所谓属地管理原则,指的是以信访事项发生的当地为主来解决,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大量信访事项发生在当地,完全可以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而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人民警察处理信访事件

  作风粗暴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沈路涛)刚刚公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规定还对容易引发信访事项的五种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这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还进一步强化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的督办权,有利于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明、督办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规定明确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对同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行使督办权的七种情形: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公安信访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公安部细化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据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沈路涛)过去公安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刚刚公布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公安信访事项的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答复信访人。

  按照这个规定,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这个规定还全面规范了公安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了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办、交办、回告、复查、复核、督办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提出了有较强操作性的具体工作程序,确保了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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